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是“法人信託”的對稱。以自然人為委託人的信託業務。這項信託業務在我國現階段開展得不普遍,但在西方國家和舊中國比較盛行。主要內容有: (1) 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2) 監護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孤幼、喪失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心智失常的人等。(3) 代管財產,主要是受託為事務繁忙的人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管理財產。(4) 代辦個人證券投資。(5) 財務諮詢,接受個人對財產的保管、運用,投資、買賣、行情以及納稅等方面的諮詢。個人信託按其生效時期可分為“生前信託”和“身後信託”兩種。
個人信託是以各種財產權為中心,將自己名下包含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資產,交由受託人(信託機構)依照信託契約執行各項管理運用,以期達到預定的信託目的。由於個人信託的內容具有高度的彈性及隱密性,委託人對信託的財產亦能保有控制權,透過適當的規劃,信託財產將不受委託人死亡或破產等因素影響,同時更可以享有信託機構專業的投資控管,種種優點是其它單一金融商品或服務所難以企及的。
個人信託業務在歐美國家使用已有百年的歷史。英國是信託的發源地。個人信託在英國出現之初,主要是以個人之間的信任、委託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且被作為一種消極的財產轉移設計而加以運用。雖然英國信託發展的歷史悠久,但仍然保持著歷史傳統,表現為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無論是早期的信託還是現代的信託,個人受託這個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託業中占較大比重。
到現在,其個人信託業務仍占其整個信託業的百分之八十,且個人信託的內容多是民事信託和公益信託,信託標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為主,這也是英國的信託業務與其它西方國家相比最為顯著的特點。目前,英國的個人信託業務(或稱民事信託業務)主要有:財產管理、執行遺囑、管理遺產、財務諮詢(包括對個人財產在管理、運用、投資和納稅等方面的諮詢)。
美國信託業是從英國傳入的,開始主要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等事物。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承辦的民事信託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大量出現為現代信託制度奠定了基礎。因此,美國是個人信託業務最發達的國家。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經濟的長足發展,國民的財富也急劇增長,對於已經富裕起來的人來說,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財方式使他們的財富能夠積累下去。而個人信託無疑是一個非常適合的選擇。
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經由信託合同將財產權移轉專業信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合同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的機會。同時,根據信託法,信託財產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的範圍。另外,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抵消。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個人信託取代死後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的紛爭,還可照顧到更多代的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個人信託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而以信託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的意旨。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個人信託可根據每人的信託財產及信託理財目的提供包含投資、保險、節稅、退休計劃、財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託規劃,滿足個人及其家庭不同階段的需求,為委託人妥善規劃財產。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1、目的多種多樣
對個人來說,每個人擁有的財產量不同,財產形式不同,要達到的目的也不同。
2、受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
在個人信託業務中,作為受託人的個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對受託人的資格規定,就可以充當個人信託的受託人。
3、從受託人的職責上看,在個人信託業務中受託人首先接受信託財產,對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確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託人常常也同時承擔起受益人本身的責任。
4、個人信託中既有營業信託,也有非營業信託
早期的個人信託都是非營業信託,受託人主要是因為與委託人有比較密切的關係才接受信託,為了私人情誼不收信託報酬,受託人主要是個人,後來信託機構的出現,許多人把信託事務委託給信託機構,但非營業信託仍佔有相當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