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私益信託”的對稱,為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業而辦理的信託,也指個人以自己的資金委託給信託部門辦理的公共福利事業的信託業務。此類信託中的受益人為社會公眾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士或團體。金融信託機構對公益信託的管理必須貫徹下述原則:收益及財產的分配應嚴格遵照捐贈人的意願不得隨意用於其他事務; 信託基金的運用要保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大小捐贈遵照平等管理的原則; 為受益人取得最多的收益而妥善運用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的運用與分配要定期公布。

法律規定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后,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
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后,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信託流程


信託公司的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后,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后,其餘資金划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現狀問題


組織形式

在中國,個人或者組織要從事公益事業,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
一者,社會團體法人。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基於公民結社自由權的社團。
二者,基金會。2004年以前,基金會是作為社會團體法人存在的。但自1998《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社會團體定義為成員制的社團后,基金會已經無法在邏輯上成為社會團體的一種類型。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可謂正本清源。
三者,民辦非企業單位。1996年,中央從完善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格局的角度出發,決定把民辦事業單位交由民政部門進行統一歸口登記,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1998年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凳記管理暫行條例》中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這一組織形式。
社團法人是一種以成員為特徵的非營利組織,這與公益信託有本質上的區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例如民辦學校、私營醫院等。與此不同的是,公益信託並不要求一定得從事社會服務活動,大部分是為社會公益事業直接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四種類型,尚不存在財團法人之說,也就沒有相對應的制度。但是葛雲松先生在比較了我國基金會與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國外財團法人之後,得出結論:“我國的基金會與民法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度與同外的財團法人制度的確存在一些差異。但是除了在若干問題上範圍較窄、若干細節規定上有些區別或者缺乏規定外,並沒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將我國的基金會和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構起我國的財團法人制度。
關於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間的一般區別,本文在前面已經有所涉及,不再贅述。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基金會在籌建資金,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以青少年基金會為例,僅希望工程一項在短短十餘年間累計接受海內外捐款18.4億元,使229萬名兒童重返校園,建起了7800多所希望小學,被譽為“中國非營利組織公益組織品牌”。
但是縱觀法律規定,我們發現:
一者,在我國設立基金會的條件比較苛刻,主要體現在資金要求上,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得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公益信託沒有起始資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即可,更有利於吸納社會上閑散資金從事公益事業。另外,基金會的設立程序比較繁瑣。
二者,在運行成本上,基金會要求配備專職人員(包括理事、監事、秘書長等),確定固定住所,而公益信託的具體運營由受託人來進行,除此之外,只需要設立信託監察人即可。
三者,基金會在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方面有諸多限制。《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明確基金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第28條沒有具體規定基金會所能從事的營利活動,而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基金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合法要求”是指基金會必須符合以下規定:1990年8月的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要求各地對基金會“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如直接投資、經商辦廠、借貸資金等”進行檢查糾正。
1995年4月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凡經營管理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經濟實體的基金會,要限期清理並作出適當處置”;而且“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同時根據基金會條例第29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金額的8%。這些強制性比例的規定從一定意義上是為了促使基金會實現發展公益事業的宗旨,確保對公益事業的投入。但是這樣規定的缺陷在於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基金會投資行為受到極大限制。
所以,即使我們已經有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三種模式供民眾選擇以從事公益事業,但是依然無法滿足所有的需要。信託法中對公益信託的規定無疑是另外一種選擇途徑。

存在問題

儘管誠如本文開篇所言,截至2008年5月,我國尚無公益信託的成功嘗試。汶川地震之後,“西安信託5.12抗震救災公益信託計劃”以公益信託方式推進災區的教育事業,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託在我國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公益信託的雛形:
1.在一些基金會內部設立公益基金
例如在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設有中國青基會公益紀念基金。該基金以長期資助青少年發展事業為宗旨,接受捐贈人的捐贈,捐贈人獲得基金的命名權。共分為四種類型:創始基金、專項基金、遺產基金和公共基金。還有類似“希望工程——金龍魚農民工助學基金”、“濮存昕愛心公益基金”等專項公益基金。在紅十字會下設立的“李連杰壹基金”也是一個典型個案。
2.我國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貧基金、助殘基金、勞保基金、醫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
但是問題在於這些基金大多被各主管部門分割控制。而且主管部門大多為國家行政機關,缺乏必要的資金運作經驗、技術和專業人才,無法實現專業管理和專家理財,資金運作行政色彩濃厚,不接受嚴格的金融監管,資金運作效率低下,甚至被挪用、盜用,無法實現基金預定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的目標。
3.各大院校所設立的各種獎學金、助學金、科研基金等
這類獎(助)學金、獎教金和專項課題研究基金大多為社會公眾向高校捐贈設立。一般設立在各高校的校友會之下,設有一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機關。例如北京大學制定的《北京大學設立獎學金的管理規定》中就有如此規定。
4.在特定情況下籌款設立的特定賬號
例如同一屆的畢業生、或者同鄉等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為了相互幫助,尤其是救助遭遇不幸的同學的目的)而設立一個賬號;或者為某個重症病人專門設立的賬號等。這可能是管理最為鬆散的一種形式。
這些情形的存在無疑表明了現實的一種需要。但是這些“公益基金”無不存在管理和運營上的問題。為什麼不能依照信託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規制呢?原因主要在於:
第一,信託法中規定了公益信託的原則和一般規則,但是卻沒有明確相關事項,導致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而難以適用。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公益信託管理中很多事項,例如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公益信託受託人的辭任、受託人的變更、公益信託的檢查、公益信託目的的變更、公益信託的終止等都需要管理機構的批准和監督;但目前尚未確定究竟由哪個政府部門作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致使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管理無從談起。
第二,國家沒有為公益信託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信託法第61條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但是具體鼓勵發展公益信託的措施,例如稅收措施還沒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和組織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當然民眾對於信託的陌生感也是原因之一。
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公益信託制度值得在實踐中進行嘗試和推廣。根據前文分析,信託制度(包括公益信託制度)引入大陸法系,儘管存在一定的理論爭議,但是並不構成障礙,而且公益信託制度在發展公益事業方面所存在的功能上的不可替代性,符合我國現實需要。
同時,信託制度在中國已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積累了有益的經驗;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現實中所存在的公益信託的雛形也為公益信託的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再者,理論界對此領域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相關立法和配套制度也在緊張制定之中,而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對於這一制度的成功移植的經驗也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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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成本最低
公益信託源於英國,在中世紀開始出現,被藉助用於慈善贈與。
中國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榮表示,信託簡單說即是受人之託,代為管理財物。
公益信託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
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的兩位創始人馬雲和蔡崇信宣布,將會成立個人公益信託基金。
該基金來源於他們在阿里巴巴集團擁有的期權,總體規模為阿里集團總股本的2%。
對於基金的詳細信息,阿里巴巴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基金為馬雲的個人行為,他們所知道的信息也均來自馬雲對外的公開信息。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馬雲設立公益信託,將資金捐贈給信託公司,比直接捐贈給基金會要好很多”,長安信託公司公益信託部籌建人上官利青表示,若馬雲直接將期權或股權捐贈給基金會,必然會涉及到資產評估的環節,在這個過程中,就股票的增值部分,馬雲就需要一次性繳納或分5年逐步繳納所得稅。
根據市場對阿里集團美國上市后的估值,基金規模在20億至40億美元之間,即便僅按照12%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繳納,馬雲也需繳納近30億人民幣的稅費。
除此之外,若馬雲以2%的期權成立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非公募基金會每年要花掉基金餘額的8%,“期權捐贈變現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他也無法滿足《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約定”,上官利青表示。

信託特點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相關種類


公眾

委託人為一定範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公共機構

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髮展而設立的信託。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慈善性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託,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託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慈善性剩餘信託有三種做法: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共同收入基金。

業務分類


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公益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公益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轉移

公益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后,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製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公益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終止

信託期滿,公益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公益信託終止后,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管理監督


意義

促進公益事業發展,防止公益基金不當使用。

內容

1)對公益信託設立進行管理監督。
2)對公益信託基金的運用進行管理監督。
3)對公益信託的停止進行管理監督。

實施

1)設立信託監督人對受託人進行監督。
2)受託人有義務定期向信託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業務經營狀況。
3)信託監督管理部門隨時檢查公益信託的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