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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國
桐城農商銀行原行長
汪建國,桐城農商銀行原行長。
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汪建國被刑事拘留。
2008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桐城農村合作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任桐城農村合作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任桐城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行長;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桐城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2007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汪建國在擔任桐城農商行副行長、行長、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分管信貸、基建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李某、安徽鴻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安徽桐城中坤旅遊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徽科興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安徽中業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某、安徽梧桐玉藝(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安徽省銀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等多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賄賂。據統計,其一共收受現金合計161.3萬元、購物卡13.6萬元、金條100克。
檢察機關在偵辦其他案件時,發現汪建國存在涉嫌收受夏某1錢財,后將其帶回辦案點。因涉嫌犯受賄罪,2016年6月30日,汪建國被刑事拘留。
法院一審認為,汪建國利用擔任桐城農村合作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桐城農商行行長、副董事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等給予的現金合計161.3萬元、購物卡13.6萬元、金條100克,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汪建國及辯護人上訴認為,收受少量的現金、購物卡屬於正常的人情經濟往來,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法院指出,汪建國收受他人12萬元購物卡,並沒有依法依規合理處置,卻一直據為己有。其利用其分管信貸、基建的特殊地位,為獲取利益而實施的行為,與日常人情往來、饋贈具有本質上的區別,以上情形均符合受賄犯罪的基本特徵。
9月16日,上述案件的始末在裁判文書網公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