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全國性社會公益組織

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一個全國性的社會公益組織。基金會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註冊機關是國家民政部,其工作上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指導和支持。

發展歷史


王彥峰理事長和國家衛計委李斌主任
王彥峰理事長和國家衛計委李斌主任
為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家“十一五”規劃,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利用國內外社會力量募集基金,協助政府解決城鄉貧困階層和弱勢群體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部分離退休老同志和醫藥衛生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政部、國家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支持下,發起籌建“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2005年12月7日已經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該基金會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民政部註冊、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

理事成員


基金會由楊利明同志任理事長,馬玉和同志任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趙金相同志任副理事長。

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人為本,扶貧濟困,全心全意為人民身心健康服務,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雅寶路12號華聲國際大廈20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健康扶貧工作,在我國西部地廣人稀地區推廣信息化流動醫院;
(二)參與推進健康城市建設和健康鄉村建設;
(三)資助貧困地區醫療機構改善醫療設施和設備條件;
(四)資助有關機構和個人開展健康理論研究;
(五)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培訓活動;
(六)資助醫療機構開展醫藥衛生創新研究;
(七)開展國際醫藥衛生項目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本基金會的相關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對本基金會做出較大貢獻。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本基金會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二)有權參加、參與本基金會的各項管理工作;
(三)為本基金會及其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和其它重要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議事規則》,凡屬重要人事、重要經濟問題、重要項目和重要募捐活動,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以上。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理事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需要設總顧問和顧問。總顧問和顧問由理事會選聘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健康是生產力”理念,以建設“健康中國”為目標,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制度和本會“一八三五”約定,把握基金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組織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和批准重大經濟、人事、項目和募捐活動;
(三)提議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四)審核由秘書長提出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方案,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五)審核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六)組織制訂基金會的長遠發展規劃;
(七)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堅持勤儉辦會原則,檢查預算、決算和財務收支情況;
(八)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或授權代理人簽署;
(九)履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
(二)組織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相關事項;
(三)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慈善事業的規律和途徑,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批;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形成分工與合作相統一、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和諧局面;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慈善法》規定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開展多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實現本基金會宗旨而在國內、國外舉辦的資金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為實現本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開展的資金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運作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捐贈方式用於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17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11月26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修改。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百科全書


王彥峰和聯合國大會主席武克
王彥峰和聯合國大會主席武克
2013年11月8日,由國際健康與環境組織、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共同發起主辦,由中國發展研究院、《中華醫學百科全書》工作委員會事業發展部聯合承辦的“國際
健康論壇暨《中華醫學百科全書》2013主編年會”在北京舉行。來自聯合國與世界各國的官員、學者、專家、企業家約700餘人參加了本屆大會。大會設立了主題分論壇,舉辦了“中華民族醫藥文化展”,頒發了聯合國國際健康成就獎,通過併發布了《國際健康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