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

宣告刑

宣告刑指的是外國刑罰理論根據量刑階段所作的分類,指法院就某一特定犯罪事實以判決方式決定的刑罰。可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其中不定期宣告刑又可分為只指明上限或下限的相對不定期刑和上下限均無規定的絕對不定期刑。宣告刑通常在法定刑範圍內由法官裁量。

目錄

正文


宣告刑,是指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還有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