徠戰犯管理所指的是對策劃、發動非正義戰爭或在戰爭中犯有嚴重罪行的戰爭罪犯實施懲罰或關押改造的機關。根據1945年《歐洲(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和《遠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的規定,戰犯應負個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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