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縣級行政單位
省直管縣級行政單位
省直徠管縣級行政單位,是省級政府直接管理的縣級行政區,不經過地級行政區,由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縣級行政單位的各項事務。 註:省直管縣級行政單位(直管市、直管縣、省直管市、省直管縣)與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是兩種概念,請區別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大陸應當實行“省級、縣級和鄉級”三級行政區劃。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地級行政區),實行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現時的行政區劃中,除4個直轄市外,普遍省區的縣級行政區由地級行政區管轄和領導,縣級行政區實際屬於地方三級行政區域。
省直管縣(市)的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調整,為兼顧地級市利益,目前我國省直管縣(市)改革的主要模式是維持試點縣(市)行政區劃、統計口徑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體制不變,由省政府直接領導試點縣(市)政府工作,試點縣(市)享受地級市一級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但如此一來,客觀上形成了省和地級市對試點縣(市)的雙重領導,造成試點縣(市)負擔加重、行政效率不高、幹部交流受阻等問題。而河南的改革更為徹底,黨委、人大、政協、群團組織、司法及管理體制都實施了省直管。
釋放縣域經濟活力,培育更多區域經濟增長極,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