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也叫市場准入管制,是指為了防止資源配置低效或過度競爭,確保規模經濟效益、範圍經濟效益和提高經濟效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批准和註冊,對企業的市場准入進行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是關於市場主體和交易對象進入市場的有關準則和法規,是政府對市場管理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具體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登記、發放許可證、執照等方式來體現。
對於產品的市場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許市場的主體(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和客體(產品)進入市場的程度。食品市場准入制度也稱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食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監管制度。因此,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
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是指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加工工藝過程、原材料把關、執行產品標準、人員資質、儲運條件、檢測能力、質量管理制度和包裝要求等條件進行審查,並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對符合條件且產品經全部項目檢驗合格的企業,頒發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允許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註冊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在國內銷售的;以及獲得HACCP認證的企業,在申辦食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時可以簡化或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對食品出廠實行強制檢驗。其具體要求有兩個: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准,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實施自行檢驗其出廠的食品。實行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定期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二是已經取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但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三是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准,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錄。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該制度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食品的生產。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食品。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質量、保證消費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關係到每一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食品生產工藝水平較低,產品抽樣合格率不高,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因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的中毒及傷亡事故屢有發生,已經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01年7月13日,朱鎔基總理視察國家質檢總局時明確指示,"對關係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質檢總局一定要管好。"為從食品生產加工的源頭上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必須制定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運行有效、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保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條件,強化食品生產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國食品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總體上同國際先進水平還有較大差距。許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規模極小,加工設備簡陋,環境條件很差,技術力量薄弱,質量意識淡薄,難以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米、面、油、醬油、醋5類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了專項調查結果顯示,半數以上的生產企業不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產品出廠不檢驗;很多企業管理混亂,不按標準組織生產。企業是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的主體,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從企業的生產條件上把住市場准入關。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適應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經濟運行環境的需要。在我國的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中,降低標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違法活動也比較猖獗。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公平競爭,適應加入WTO以後我國社會經濟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必須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採取審查生產條件、強制檢驗、加貼標識等措施,對此類違法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准入標誌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對納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按照上述規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範圍是: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一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並且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且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食品種類繁多,大量的、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在從事著食品的生產加工。因此,要解決食品和食品生產中存在的大量質量問題,就要求政府部門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同時,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抓住關鍵點,解決突出的重點問題,規範市場秩序。
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中實行目錄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驟地解決食品的突出質量問題。首批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有5類食品: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這5類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需的,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同時這5類食品生產量大、生產企業多,存在的質量問題也很多,平均抽樣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麥粉過量使用增白劑、非食用冰醋酸配製修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劑等現象。更重要的是這5類食品也是多種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飲業的基本原料,如果這5類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危害範圍、危害程度都會較大。因此,我們要從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5類食品開始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同時,在全國開展對肉製品、乳製品、飲料、調味品和茶葉等5類產品的質量狀況和生產基本條件的專項調查,為下一步實施市場准入制度作準備。第二批10類食品:肉製品,乳製品,飲料,凍製品,速食麵,餅乾,膨化食品,速凍米麵食品,糖,味精。
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審查條件、工作部署開展工作。但兩者也有一定的區別,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負責審查;而食品生產許可證由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承擔審查工作。
其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制度,而食品生產許可證則作為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一個環節,是通過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審查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產許可制度、強制檢驗制度、市場准入標識制度等,是密切聯繫、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體系。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等法律法規,是我們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制定相應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據。二是規範性文件。為了解決國內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存在的嚴重的質量問題,國家質檢總局以上述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國務院賦予的管理職能,制定了《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確立了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目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術法規。為了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准入標準,規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行為,國家質檢總局還針對具體食品生產證許可實施細則。這次印發的《大米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小麥粉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醬油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屬於技術性很強的技術規範,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技術法規,用以指導企業完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指導各地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和食品強制檢驗工作。
上述3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規範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切實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我國食品質量,保證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工作依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也就是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獲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獲得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中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還應當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包括10個方面,即環境條件、生產設備條件、加工工藝及過程、原材料要求、產品標準要求、人員要求、儲運要求、檢驗設備要求、質量管理要求、包裝標識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具體要求不同,在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主要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生產車間、庫房等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原材料儲存等特點,設置相應的防鼠、防蚊蠅、防昆蟲侵入、隱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質量安全。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不同的產品,需要的生產設備不同,例如小麥粉生產企業應具備篩選清理設備、比重去石機、磁選設備、磨粉機、篩理設備、清粉機,及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設有原料和成品庫房。對大米的生產加工則必須具備篩選清理設備、風選設備、磁選設備、礱穀機、碾米機、注篩等設備。雖然不同的產、品需要生產設備有所不同,但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基本條件。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加工工藝流程設置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藝和生產過程是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環節,工藝流程式控制制不當會對食品質量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如,2001年吉林市發生的學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為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工藝參數,將殺菌溫度由82°C降低到60°C,不僅不能起到滅菌的作用,反而促進細菌生長,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標超標,致使大批學生食物中毒。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原材料要求。雖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有所不同,但均應當是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如製作食品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添加劑、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例如生產大米不能使用已發霉變質的稻穀為原料進行加工生產。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產中,嚴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為原料加工生產食用植物油。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無標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和各項質量要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必須執行,企業採用的企業標準不允許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且應在質量技術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否則,該企業標準無效;對於具體的產品其執行的標準有所不同,如生產小麥粉則要符合GB1355-1986《小麥粉》,小麥粉中使用的添加劑及添加量必須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要求,生產大米則要符合國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中,因各類人員工作崗位不同,所負責任的不同,對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對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則要求其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企業的生產技術人員,則要求其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對於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技能)培訓,並持證上崗;對於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特別是生產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企業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其貯存、運輸的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用於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在運輸時不得將成品與污染物同車運輸。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如生產醬油的企業應具備醬油標準中規定的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對於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託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和檢測儀器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必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在質量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和許可權以及相互關係,規定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的職權。在企業制定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並嚴格實施。企業應實施從原材料進廠的進貨驗收到產品出廠的檢驗把關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嚴禁出廠,實行質量否決權。
產品的包裝是指在運輸、儲存、銷售等流通過程中,為保護產品,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採用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包裝的總稱。不同的產品其包裝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裝容器,要求應彩無毒、耐油的材料製成。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如布代、紙箱、玻璃容器、塑料製品等,必須清潔、無毒、無害,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
食品標籤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籤)標準的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等。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籤,也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誌。
當前,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十分突出,監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偽劣屢禁不止,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不僅消費者缺少安全感,很難在購買前辨認食品是否安全;就連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查的難度也在增加,很多情況下難以用簡便的方法現場識別。這樣一方面要求我們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增強識別能力;另一方面,在建立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同時,創建一種既能證明食品質量安全合格,又便於監督,同時也方便消費者辨認識別,全國統一規範的食品市場准入標誌,從市場准入的角度加強管理。
在這方面,國外已有比較成熟的做法。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把企業自我聲明和政府標識管理結合起來,按照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的原則,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加印(貼)市場准入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場准入標誌屬於質量標誌,其作用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表明本產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二是表明本產品經過出廠檢驗,三是企業明示本產品符合食品質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過對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監督管理,有利於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利於消費者識別,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市場准入標誌按照方便企業、易於識別、便於監督的原則進行監督管理。方便企業就是,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由企業自行加貼,可以把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和外包裝上。易於識別就是,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頭"QS"組成,簡捷明了,便於監督,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標誌對食品進行市場准入監督管理。
QSXXXX XXXX XXXX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QS為“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后4位為獲證企業序號。
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由“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誌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該標誌的式樣、尺寸及顏色都有具體的製作要求?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以後,加貼(印)有“QS”標誌的食品,即意味著該食品符合了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鑒於一些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段越來越無孔不入,國家質檢總局表示,將出台一系列防偽措施,防止QS標誌被偽造。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產品出廠必須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誌。沒有食品市場准入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的,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範圍內的產品,均需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但是,裸裝食品和最小銷售單元包裝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食品應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誌。
食品市場准入標誌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專用標誌,在下列規定條件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可以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食品市場准入標誌:
(1)屬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按照規定程序公布的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
(2)從事該食品生產的企業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3)出廠的食品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廠產品經自行檢驗合格或者委託檢驗合格的,必須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QS標誌免費使用,由企業自行印刷,但必須加印(貼)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QS標誌的圖案、顏色必須正確,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式樣放大或縮小。
食品市場准入標誌是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質量進行自我聲明的一種表達形式,而不是政府監管部門對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承諾或保證。因此,加印(貼)QS標誌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委託出廠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按照與生產者訂立的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