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廳
青海省民政廳
青海省民政廳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肩負著政府四項職能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兩項重要職能,承擔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雙擁優撫安置、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政權建設等五大任務、百餘項具體工作。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省民政信息數據管理和民政綜合執法工作。
(二)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創新社會組織服務管理方式。
(三)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省低收入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省內鄉鎮及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行政隸屬關係的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際以及市(州)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省地名、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人救助工作。
(八)擬訂全省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
(十)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實施辦法,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擬訂全省民政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計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地方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省級、市州級民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省級、市州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和本部門民政財務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組織推進全省民政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優化政務服務工作。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全省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組織起草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圖。
青海省民政廳
黨組書記、廳長:師存武
黨組成員、副廳長:韓永東
黨組成員、副廳長:蔣躍成
黨組成員、副廳長:楊鳳欣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發玉
二級巡視員:徐步紅
辦公室主任、二級巡視員:刁成秀
政策法規處處長、二級巡視員:馮軍賢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應急、值班、綠化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督查、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對外交流、志鑒編撰、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廳機關公用經費、人員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政策研究室牌子)。組織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及重要文件、材料起草工作;組織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相關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合法性審核;協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推動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民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地方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省級、市州級民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中央、省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廳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和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局(掛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牌子,對外稱青海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青海省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市(州)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五)社會救助處。擬訂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省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協調推進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區劃地名處。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省內鄉鎮及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行政隸屬關係的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際以及市(州)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省地名、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會事務處。推進全省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省內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指導殘疾人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推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養老服務處。承擔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機構養老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十)兒童福利處。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指導兒童福利設施和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設和服務管理,承擔孤兒救助養育、收養登記及孤棄兒童保障和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等工作;承擔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殘疾兒童關愛和救助工作,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ー)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監督檢查慈善活動,指導慈善行業組織有關工作,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承擔慈善信託文書備案管理工作。推進慈善信息公開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省民政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省民政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工作。
青海民政
2、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指導監督全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監督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實施;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辦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4、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檢查有關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的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5、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青海省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
6、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7、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和意見和建議;指導村(牧)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8、依據國家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我省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9、擬定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承辦地名管理的有關事宜;
10、組織協調指導省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11、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2、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協調救助管理工作。
城鄉低保
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十天。獲得批准的,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發給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十天。獲得批准的,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發給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審批后,縣(市、區)民政局要按時將匯總的保障對象名單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如何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和審核
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後,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等。
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後,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等。居委會還要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內容及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認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請人的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將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再做進一步的調查和審核;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給予耐心的解釋,並建議申請人退回申請。申請人如不同意居委會意見,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嚴格核實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困難程度,並取證有關證明材料后,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送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其申請並說明理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一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簽署審核意見。
人戶分離和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困難家庭如何申請保障金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申請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申請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他成員,應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2019年11月,青海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20年10月,被評為“2019年度青海省脫貧攻堅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