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區司法局

蘭山區司法局

蘭山區司法局承擔基層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完成區司法局和鎮、街道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等職責。

領導分工


王成傑: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黨組和司法局全面工作。
周樹欣:副局長兼普法辦主任,協助王成傑同志處理司法局常務工作,分管普法、律師工作,聯繫人大、政協及統戰工作。分管宣傳科和法管科有關律師工作。
李兆葉: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王成傑同志分管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政工人事、計劃生育、黨務工作,聯繫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分管基層科、社區矯正工作科、政工人事科。
董 超:副局長,協助王成傑同志分管辦公室、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148”指揮中心、文秘、信息調研、對外宣傳報道、後勤保障、防汛救災、家屬院工作、安全工作。分管辦公室、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揮中心和法管科有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郭星: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王成傑同志分管司法鑒定工作,參與普法、調解、社區矯正、公證、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工作。分管司法鑒定科。
劉存山: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主持紀檢組工作,協助王成傑同志分管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公證、信訪、群團、工會、老幹部、治安綜合治理、穩定工作,分管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公證處。
房振強:普法辦副主任,協助周樹欣同志分管宣傳科,配合董超同志抓文秘、信息調研、對外宣傳工作。
徐林田:副主任科員,協助周樹欣同志分管律師工作,協助董超同志分管基層法律服務。
姜自斌:副科級幹部,協助周樹欣同志分管宣傳科,配合董超同志抓辦公室工作。

機構設置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司法行政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外事、提案、統計、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和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基本建設計劃申報工作。
法制宣傳科
負責擬訂全區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普及法律知識工作和法治區創建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全區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涉法規範性文件的起草、擬訂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制理論研究。
法律服務監督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和律師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區律師機構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申報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律師機構以及在蘭山區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和律師的執業活動;負責全區律師機構和律師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對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案件進行辯護代理;指導監督全區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基層科(掛蘭山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指導轄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的業務工作;監督檢查基層司法所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管理鎮街道司法所幹部;負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和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負責主管業務範圍內的行政應訴、聽證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科
貫徹落實有關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的方案和工作計劃;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基層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司法鑒定管理科
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申報登記工作;負責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教育培訓工作。
政工人事科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公證、律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蘭山區法律援助中心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制定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受理全區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宣傳以及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其他工作。
蘭山公證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各類公證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基層司法所
1、蘭山區司法局蘭山司法所
2、蘭山區司法局金雀山司法所
3、蘭山區司法局銀雀山司法所
4、蘭山區司法局柳青司法所
5、蘭山區司法局棗園司法所
6、蘭山區司法局白沙埠司法所
7、蘭山區司法局半程司法所
8、蘭山區司法局李官司法所
9、蘭山區司法局義堂司法所
10、蘭山區司法局汪溝司法所
11、蘭山區司法局方城司法所
司法所職責:承擔基層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完成區司法局和鎮、街道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