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理論

法制理論

法制理論法是指法律制度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制指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全體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各環節的統一,核心是依法辦事。

法治的含義


1.法制與法治的含義
(1)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即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
(3)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區別
第一,法治一詞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在國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個基本的區別,就是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①人治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高於國家法律,國家的興衰存亡,取決於領導者個人的能力和素質,人治不可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②法治是眾人之治,是與民主相聯繫的。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因此,社會主義法治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範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
第二,法治一詞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
1.法制主要強調法律和制度及其實施。狹義地說,它僅指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的一種制度;廣義地說,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實施在內的一種活動,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範圍從字面上是無法界定的,
2.法治一詞的涵義比較明確,就是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法律不僅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樣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
第三,法治一詞蘊涵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涵義從字面看是中性的。歷史上,法律長期被少數人用作鎮壓人民,維護自己統治地位和腐朽政權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經被德國納粹政權作為種族暴行的工具。
2.法治一詞則蘊涵了這種正當性。
首先,法治是與專制相對立的,又是與民主相聯繫的,可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範過多、過濫的弊端,維護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動具有了可預測性和確定性,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證,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等。

法治國家與法治國家

1.法治國家的含義
法治國家或法治國是一個德語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是德國資產階級憲政運動的產物,其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事。
2.法治國的條件和標準主要有
(1)通過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過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力制約國家權力機關
(4)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
(5)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司法獨立等。
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
(1)制度條件
①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
②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權力運行的法律機制;
③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④必須有健全的律師制度。
(2)思想條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會規範中具有最高權威;
②權利平等:所有的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
③權力制約:所有的公共權力的運行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
權利本位: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係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權利是決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