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徠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中,根據巴黎公社蘇維埃制度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的經驗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一是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二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全國各族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西方的總統制內閣制,后兩種政體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是互相制約的,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關係是單向的,前者監督後者,後者對前者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它有著制度應有的優勢:有利於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的統一,發揮二者的積極性,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等等。

法律地位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 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歷史發展


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中,就已出現過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等組織。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人民武裝割據,建立了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當時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工農兵代表大會。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組織為各級參議會和各級政府。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貧農團和農會的基礎上建立了區、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人民代表會議很快地在全國基層發展起來,後來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政權組織的過渡形式。

新中國成立初期

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據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在建國初期的歷史條件下,由它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於團結全國人民,勝利完成當時的革命和建設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
1953年,中國基層政權在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標誌著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
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憲法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各項原則規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先後通過了關於中國國家機構的五個組織法。
根據1954年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從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1965年召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國人代會基本上做到按期舉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從1953年到1963年先後進行了五次選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時選舉。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了嚴重破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連續十年沒有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也十多年沒有進行,這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受到重大損害。

改革開放以後

1979年以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得到恢復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軌道。1979年7月,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1978年憲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現行憲法除了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建設之外,對於健全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
1.恢復國家主席的設立;
2.規定國務院及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以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3.規定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
4.規定國務院增設審計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應地設立審計機關,以加強對財政、財務活動的監督;
5.根據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各級政權建設,擴大地方職權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6.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體制,設立鄉政權以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以有利於集體經濟的發展;
7.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的連續任職時間不得超過兩屆,這在實際上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現行憲法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這些新規定,有利於從政治上和組織上真正保證全體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1988年七屆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和1999年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三次對憲法的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憲法以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國防、民族、環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這些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審議和決定了國家的一些重大事項,包括若干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劃、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等,促進了國家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逐步加強了對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和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的監督,保障了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推動了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增進了與外國議會和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了國家關係的發展。
中國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國情、適合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政權組織形式。

組織機構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結構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結構
中國的人大共分為五級: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鄉、民族鄉、鎮人大。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軍隊選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組成。
地方各級人大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其中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各民族、各階層、各黨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代表任期
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每屆任期5年,鄉級人大每屆任期3年。

人大常委會

為了便於經常舉行會議,集體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作為其常設機關,主要在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常委會組成人員由本級人大從其代表中選出,當選后不得擔任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委會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名額,省級一般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過85人;設區的市級一般為13—35人,人口特多的設區的市不超過45人。縣級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名額一般為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過29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分別主持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分別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鄉級人大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1—2人,由本級人大從代表中選出,選出后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大和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大的領導,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受其常委會的領導,協助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全國人大現設有民族、法律、內務司法、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環境與資源保護、農業與農村共9個專門委員會。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大可以設法制(政法)、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專門委員會。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作為專門負責審查本級人大代表資格的常設機構。辦事機構
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包括: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也設有自己的辦事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包括:
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若干工作委員會等。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大專門委員會也設有自己的辦事機構。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

職權範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主席”流程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主席”流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憲法的權力,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政黨、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憲法的修改,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無論是對憲法的全面修改,還是個別條文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二、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三、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並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四、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五、監督國家機關。全國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另外,法律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 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人大代表職權

1、會內職權;
(1)提出議案權。
(2)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和決定任命的投票權。
(4)審議權。
(5)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6)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7)調查提議權。
(8)表決權。
(9)免責權。
2、會外職權
(1)與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繫權。
(2)視察權。
(3)召集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4)其它會議的列席權。
(5)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6)原選舉單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列席權。
(8)代表特權。

議事流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的一般程序: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的一般程序為:
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會議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採取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制度優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現階段,除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全體中國人都屬於人民的範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以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的根本利益,體現了全國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根本利益。保證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本質。它既有利於全國人民參加國家管理,也有利於在民主的基礎上有效地處理國家事務。
它的具體表現是:
①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決定國家重大問題(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地方的各種重大事項。
②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本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例,它組織國務院作為自己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組織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行使軍事統轄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所有這些機關都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③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是經常行使國家權力的常設機關。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罷免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體現國家權力的統一,又體現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方面,它既保證了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保證了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由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民主集中制組織和運行的,所以它保證了各級人民政府能夠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處理國事,成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統。隨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將同整個社會主義制度一樣,逐步得到充分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