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組建,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划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五)增加組織實施廣西生態省(區)建設的職責,增加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襲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擬訂全區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區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廣西生態省(區)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襲擊工作,承擔自治區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受理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申請。
(十一)開展全區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轄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對外接待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建議;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開展環境戰略問題和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協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的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科技標準處(環境監測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牽頭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受理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申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自治區環境監測網;組織編製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監測信息;指導全區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管理本轄區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負責起草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設區市間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設區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恐怖襲擊工作。
(八)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九)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監管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襲擊工作;承擔自治區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處。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工作;指導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行政體制改革;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製為4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自治區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區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廳長:檀慶瑞
副廳長:曹伯翔
巡視員: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