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體制
政權體制
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結構、組織程序、職權分配和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與活動原則。中國古代曾經存在過兩種政權體制,即奴隸制宗法貴族君主制和封建君主專制。夏、商、周三代的國家結構是方國聯盟和分封制,政權體制則是宗法貴族君主制。
1、君主和貴族元老組成的議事會,同時又是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主體。
2、君主和貴族官員的任期都實行終身制和世襲制。
3、君主對貴族官員有任免升降權,而貴族對有過失的君主有進諫、流放以至弒殺之權。因此,雙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
秦統一中國后,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確立了封建中央集權制的君主專制政權體制,並延續達兩千年之久,它的特點是: l、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皇權至高無上,不可分割。
2、皇位終身制,皇權不可轉讓。
3、皇位世襲,父死子繼,不可更改。
4、國家政權機構的組織原則,是君尊臣卑。
中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和兩種形式。秦代至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專制,明、清時期,宰相制被取消,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種權力,開始推行無宰相的君主專制體制。皇權越來越尊,臣民越來越卑,這就是中國古代政體演變的總趨勢。在我國政權體制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大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是:(1)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重大事項的確定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經本級人大討論后確定。一般來說,凡涉及本地區較多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或者較多群眾關心的事項,都可以認為屬於重大事項。(2)選舉權、任免權。地方各級人大通過選舉和任命來決定其他國家機構的組成;如果認為其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不宜再擔任原來的職務,則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其罷免、免職或者撤銷其職務。(3)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地方組織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4)監督權。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否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是否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其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有: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方式有: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提出詢問,提出質詢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行使免職和撤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大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的任務是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和批准的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就政治、經濟、文化等重大事項所作的決定、決議,以及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本級人民政府的關係是決定和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實行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接受雙重領導,在對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同時,又要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必須執行和貫徹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採取的行政措施和發布的命令、決定。在整個國家行政機關係統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接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並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