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組建於1982年6月,原名為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分局。為適應海洋石油工業的發展及對外開放需要,由財政部報請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專門稅務機構-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在天津、上海、廣州、湛江設立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對位於渤海東海南海東部、南海西部等四個海域的海洋石油企業進行區域稅收管轄。1995年1月1日起,為適應中國財政體制改革和全國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的要求,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劃歸各省市國家稅務局管轄。

內設機構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為正處級全職能機構,內設:辦公室、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評估科、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辦法。
(二)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單位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市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製、分配和下達本單位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確保完成稅收任務;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分配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等稅種的徵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六)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單位的稅收會計、統計工作。
(八)負責本單位經費、財務、審計、裝備管理、基本建設、政府採購、資產管理、機關日常財務和綜合保障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單位稅收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市局和本地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