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組織

國際體育組織

國際體育組織亦稱國際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機構,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徵的體育組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實現共同的體育目的,在國際間開展體育活動,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而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常設性機構。

類別


國際體育組織類型種類繁多,其目的和性質有很大區別,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也不盡相同,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不同的分類。
從成員性質看,國際體育組織分為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和混合型國際體育組織三大類。第一類是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由若干主權國家的政府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設立的國際體育機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
第二類是由不同國家的個人和體育民間團體等組成的國際體育機構,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國際各單項體育聯合會、以及各洲體育運動聯合會和各洲各單項體育聯合會等等。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都是獨立於主權國家政府之外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志願性團體。它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第一,獨立性。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的獨立性是建立在自治的基礎上的,即具有在充分自主的程度上做出決定的自由,不受外在壓力干擾,獨立處理組織事務。第二,跨國性。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的成員必須來自三個或以上不同國家的個人或團體;它所討論和涉及的主要問題,都是一些與體育有關的地區性和全球性問題;它的利益是超國家性的,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的形式是建立在各成員對相互之間共同利益的認同基礎上的。因此,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一般不代表某個特定國家的利益。它可能在一定的時期受到某個大國的影響,但並不可能長期為某一國家的政府直接控制和操縱。第三,非營利性。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的活動和宗旨必須要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相符合,必須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它的財政來源主要包括會費收入、營業性收入、企業與私人提供的捐助。第四,組織性。非政府間國際體育組織內部都有一定的制度和機構。官員的任選、成員的加入、活動的舉辦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
第三類是混合型國際體育組織,由“各國官方和民間的體育領導機構,又有國際體育運動組織,科研機關和個人”構成,如國際體育運動理事會等。

目的與職能


從目的和職能來看,國際體育組織可以分為一般性國際體育組織和專業技術性國際體育組織兩大類。前者是一種綜合性的組織指揮機構,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運動理事會、各洲體育運動聯合會等等。後者一般只具有體育專業技術性的職能,如國際各單項體育聯合會等。從成員構成的地域範圍來看,國際體育組織又可分為全球性組織和地區性組織兩大類。前者儘管成員的數量有多少之別,但都是來自世界各地區,如國際奧委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國際體育運動理事會等。後者的構成較為複雜,它主要包括區域性國際體育組織。如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非洲最高體育理事會等。

大眾體育理念


世界群體大會:終身體育。
國際大眾體育聯合會(FISPT):促進大眾體育的國際交流。
國際工人體育聯合會(CSIT):“平等與團結。”維護工人及其家庭,特別是婦女和兒童進行體育活動的權利。
世界運動會:普及介紹多種多樣的體育活動,擴大體育人口,培養運動員並提高其運動水平。通過體育增進國民及全人類的健康,並維護世界和平。
歐洲體育理事會:《歐洲體育倫理綱領》:“公平競爭——通往勝利之路”。公平比賽的時候,能給予人對自己能力自我認識、自我表現的充實感和成就感,有利於技術的學習、能力的發揮,增強社會的相互作用,增加快樂、增進健康。《歐洲大眾體育憲章》:“人人都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