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會

新加坡國會

按照立法、行政、司法權力分立的原則組織國家機構。新加坡共和國成立后,於1965年12月22日立法議會改稱“新加坡議會”,採用一院制。

任何年滿21周歲的公民,均有資格參加選舉。“新加坡公民”的身份是通過出生、遺傳、登記、入籍的方式取得。議員候選人應是依照憲法各項規定具有當選或任命資格並依照新加坡現行法律規定方式選舉產生或任命的人。他既可以作為獨立候選人,也可以作為某一黨派候選人。

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是議會的主要職責。憲法規定,立法權由議會和總統共同行使。一項法案要成為法律必須由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批准。

歷史沿延


新加坡1824年淪為英國殖民地。1942年被日本佔領,1945年重被英國統治。此後新加坡社會民主意識上升,人民要求在政府中享有更多發言權。英國總督被迫讓渡制憲權,成立由官員和非官方人士組成的政治諮詢局,並於1947年7月正式更名為行政委員會與立法議會,規定立法議會的六名議員必須通過投票選出。1948年3月20日舉行英國殖民總督統治下的第一次選舉。
1959年新加坡獲准自治,同年5月舉行第一次立法議會選舉。選出全體議員51名,人民行動黨贏得43席。本屆國會為自治后舉行首次大選以來的第11屆國會,2006年5月6日選舉產生。

地位


新加坡政治體制源自英國殖民政府。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不完全分立。立法機關為總統和國會,行政機關為總統和內閣,司法機關為最高法院和初級法院。司法機關獨立性受憲法保護。內閣集體對國會負責,接受國會的監督和質詢。

選舉與產生


新加坡國會會場
新加坡國會會場
國會每屆任期5年。國會可提前解散,大選須在國會解散后3個月內舉行。國會議員的候選人必須是新加坡公民,年齡不小於21歲,擁有熟練的語言能力,至少會書寫英語、馬來語、華語或泰米爾語的其中一種,並符合憲法規定的候選條件(未被剝奪選舉權利)。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權投票。投票是秘密的,強制性的。
國會議員由民選議員、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組成。民選議員由全國9個單選區和14個集選區的公民選舉產生。集選區候選人以3至6人一組參選,其中至少一人是馬來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數種族。同組候選人必須同屬一個政黨,或均為無黨派者,並作為一個整體競選。
非選區議員(Non 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NCMP)從得票率最高的落選反對黨候選人中任命,且須在選區獲得至少15%的選票。非選區議員制度確保國會中有非執政黨的代表。非選區議員一般設三名,頂限六名。如果大選中獲選反對黨候選人少於三名,由得票率最高的反對黨候選人出任非選區議員,使反對黨議員人數達到三名。若反對黨候選人在大選中贏得三個或以上席位,國會將不委任非選區議員。非選區議員享有投票權,但不得就撥款法案、涉及財務的法案、修訂憲法的法案、不信任政府的動議以及對總統提出的罷免動議投票。
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NMP)是由總統委任的非民選議員,以反映獨立和無黨派人士意見。國會在大選之後六個月內可裁決是否委任官委議員。官委議員候選人通過議長擔任主席的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Special Select Committee)提名,民眾推薦產生。被提名人必須在公共服務領域做出突出貢獻,或在藝術、文化、商業、勞工組織、社區服務等領域有傑出表現。總統根據特別遴選委員會提名,可最多委任九名官委議員。官委議員任期兩年半,不代表任何選區利益。官委議員享有同非選區議員一樣的投票許可權。
民選議員和非選區議員任期到國會解散為止,可以連選連任。官委議員任期為兩年半,或至國會解散,以較早期限為準。
成員
新加坡國會結構
新加坡國會結構
國會第一大黨的領導人會成為內閣總理,總理會從國會中選擇議員進入內閣。在英式議會制的共和政體中,總統透過議會選舉產生,但自1993年起,新加坡總統改用民選產生 (並無實權) 。在國會成員當中,女性共佔10%。2011年新加坡大選結果當中,人民行動黨佔87個直選議席中的81席;另外6席分別為新加坡工人黨的劉程強、林瑞蓮、陳碩茂、畢丹星、莫哈默費沙(阿裕尼集選區)以及方榮發(後港單選區,在2012年補選中俱勝出) 。而三席非選區議員分別為在野工人黨嚴燕松、余振忠及新加坡民主聯盟的羅文麗(詹時中夫人)。
經過了2011年大選海嘯,新加坡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再度遭遇挫折,剛剛在2013年1月結束的榜鵝東單選區的國會議員補選中,反對黨工人黨獲勝。這個原先由行動黨執政的選區,因為其議員柏默婚外情辭職,而必須補選。工人黨李麗連除了成為第二位反對黨女議員外,她也成為首位當選單選區的女議員。該黨的國會議席從原有的6席增至7席,進一步鞏固其國會最大反對黨的地位。目前本屆國會共有87名民選議員,其中人民行動黨80人,新加坡工人黨7人。

職權


新加坡國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批(財政監督)權和監督政府的職權。

組織結構


新加坡國會由議長、內閣、國會領袖、黨督、議員和政務次長組成。
議長主持國會,由議員在新一屆國會會期開始時選出。議長可以不是國會議員,但必須是有競選議員資格的新加坡公民。如議長是國會議員,須從不擔任部長或政務次長的議員中選出。議長執行國會議事條例,並有權在必要時對有關事項進行裁決。議長確保議員遵守議事秩序,並決定議事發言順序。議長提出議題讓議員進行辯論和投票表決,是議會特權的監護人。議長不參與國會及委員會辯論,但可就有關動議投棄權、贊成或反對票。如議長是由非議員人選擔任,他無權參與投票。議長也沒有投關鍵的決定性一票的特權。國會選出議長后,議長將任職直到新一屆國會成立。
新加坡國會大廈
新加坡國會大廈
新加坡國會設國會領袖(Leader of the House),由總理委任,負責策劃並管理政府立法活動,安排國會事務。國會領袖為議長提供有關部長、政務部長和政務次長座位的排序,在會議期間提出議事和時間安排。國會領袖不是受薪職務,現任國會領袖為國家發展部長馬寶山。
黨督(黨鞭,Party Whip)負責安排政黨議員參與議案辯論和投票工作,並確保在表決和投票時得到本黨議員的支持。現任人民行動黨黨督為總理公署部長林瑞生。
政務次長為各政府部門在議會中的協調代表。
現任國會設有7個常任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提名議員擔任各特別遴選委員會成員並向國會提交有關人選的提名,由議長主持。
特權委員會(Committee of Privileges)由國會委任,對任何違反國會特權的投訴進行審查。由議長擔任委員會主席。
預算委員會(Estimates Committee)負責預算審查,並向國會提交符合政策的縮減措施和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提呈預算的形式。
福利委員會(House Committee),負責在國會會議期間設立特別遴選委員會,並安排全部國會議員的福利事務。
公共賬目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負責審查政府公共賬目、國會批准的公共開支預算和連同審計報告共同提交給國會的其他賬目。委員會可以獲得總審計長的支持與協助,有權傳召證人和審查有關賬目的資料和記錄。
公共陳情委員會(Public Petition committee),負責處理公眾請願和陳情案件。任何公眾和企業有權通過一名議員向國會提交一份陳情書,對不公待遇提出申訴和請求。委員會不對陳情書做具體判斷,只是對內容進行總結並呈報國會。
議事常規委員會(Standing Orders Committee),負責定期檢討國會議事規則,根據情況變化提出相應修正或更改建議。

會議制度


新加坡國會
新加坡國會
新加坡每屆國會會期不同。國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視議案繁複程度,會期為2至4天不等。國會會議一般在工作日,除非國會通過動議指定在周末或假日開會。議事常規規定,會議必須在指定時間開始,指定時間結束,除非議長另行通知或國會通過其他決議修改時間。
會議由議長負責召集,提前一周通知各議員。議員收到通知後向議會提交準備向部長質詢的問題、對議案的修改意見和擬在會議上討論的問題等。
按照議事常規,法定出席人數為除議長以外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在計算人數時,議長或當時主持會議的議員不包括在內。但如果總統在場,則此項規定不適用。特別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法定人數為三名議員,主席除外。
國會會議由議長主持,如議長無法出席,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使用英語、華語、馬來語和泰米爾語四種官方語言,國會開會時公眾可旁聽。國會會議一般於中午12點30分開始,在通過一項決議后,議長可在下午3點15分后的任何時間終止會議,無須另行通知,於當日3點45分復會。議長有權在任何時間宣布休會。
國會以簡單多數票審議通過法案、財政預算案和修改憲法。在表決時,議長將要求贊成(Ayes)與反對者(Noes)發出呼聲(Collection of Voice),並依此判斷多數。
涉及主權、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的憲法條款需經全民公決,通過記名表決的方式,獲三分之二公民支持才能修改。國會通過的法案由總統簽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