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盤
有約束力的發盤
實盤是指發盤人(發價人)對接受人所提出的是一項內容完整、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一旦送達受盤人(即接受人或稱受發價人)之後,則對發盤人產生拘束力,發盤人在實盤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將其撤銷或加以變更。表明發盤人有肯定訂立合同的意圖。如果受盤人在有效期內無條件地接受,就可以達成交易,成為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實盤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成立:內容必須是完整和明確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無保留條件的;實盤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其內容包括貨物品名、品質規格、包裝、數量、價格等。
實盤主要特點是,對發盤人具有約束力,發盤人沒有任何保留條件,所列的必要交易條件必須肯定。
實盤的內容一般應有正確的貨物名稱,詳細的品質規格、實在的數量、完備的價格條件和支付條件、準確的裝運時間和裝運港口等等。
一項發盤被當作實盤則應具備的以下條件:
(1)形式條件
在實際業務中,發盤一般都附有表示意旨的有關術語,如“發盤”、“遞實盤”、“發實盤”等字樣。如該發盤系實盤通常都應註明“發實盤”的字樣。
(2)時間條件
實盤應明示其有效期限。如“發盤限本月25日下午4時復到”,就表明該項實盤在其有效期限內受其約束,過期失效。
(3)實質條件
實盤應具備的交易條件,即商品的名稱、品質、數量、價格、包裝、交貨、付款等。而且以上交易條件的表述用詞必須明確。不能有“大約”、“估計”、“可能”等語。
實盤還應明確和注意下列問題:
實盤的有效期。作為一項實盤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對此,一種是在實盤中明確具體地規定了收盤人接受的有效期限;另一種在實盤中無明確規定,而是根據慣例在合理時間內有效。
明確規定了有效期限的實盤:如在實盤中明確規定了有效期限,收盤人必須在此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才有效。但各國法律對此的解釋不同,因此在中國進出口業務中避免糾紛,一般採用規定具體的有效期限的實盤,並明確以收到接受的時間為準的辦法。
在合理的時間內為有效期限:凡在實盤中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可參照國際貿易習慣,應理解為收盤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有效。但對合理時間各國均無無明確的解釋。由於各國解釋具有很大隨意性,容易引起糾紛,因此在中國出口業務中較少採用這一形式。
口頭髮盤必須立即接受:凡是口頭洽商,在一方發盤時,如雙方時接受的期限並無約定,應視為立即接受有效。
實盤的失效: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和規劃,一項實盤遏有下列情況之一則立即失效,發盤人不再受該項實盤的約束。
過期:一項實盤巳滿期,該盤即失效。受盤人過期接受,發盤人不受約束,合同不能成立。
拒絕:如果收盤人對一項實盤明確表示拒絕,該項實盤立即失效
還盤:在國際貿易中一項還盤是對原發盤的拒絕,一經收盤人作出還盤,原發盤的也隨之失效。但注意,重新表示接受,在此情況下,即使該項接受是在原發盤的有效期限內,發盤人不受約束,除非接受通知早於拒絕或還盤到達發盤人,或發盤人表示同意者外。
對此各國解釋不同。1980年通過的《聯合網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實盤在其有效期內能否撤銷作如下規定: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
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倍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倍賴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