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015年3月5日開幕,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

李克強稱,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力度。2015年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建立規範行政審批的管理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註冊資本登記,逐步實現“三證合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制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公布省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2019年8月22日,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目前,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正在按照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進一步縮減適用於內外資企業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實。

2019年11月22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公布。這是中國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以來首次年度修訂,意味著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體系更加健全。

2020年12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新版清單事項縮減至123項,比2019年版清單減少8項。

意見


中國國務院2014年7月9日發布《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制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意見》要求改革市場准入制度。制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地方政府需進行個別調整的,由省級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準。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清理前置環節有償中介
按照《意見》規定,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的程序設定;凡違反規定程序設定的應一律取消。省級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要嚴格限定在控制危險、配置有限公共資源和提供特定信譽、身份、證明的事項,並須依照法定程序設定。
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儘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範時限和收費,並向社會公示。
禁止變相審批。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於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探索簡易註銷破產程序
《意見》規定,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對於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業破產制度,強化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義務,推行競爭性選任破產管理人的辦法,探索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或者特定小微企業實行簡易破產程序。
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序。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抓緊制訂試行兒童老年人用品及交通運輸、建築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
嚴重失信主體禁入市場
《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規範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
《意見》要求,要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確保程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權益,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嚴,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
區域風險追責行政首長
《意見》規定,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對地方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
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終身追究責任。

推動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015年3月5日開幕,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
李克強稱,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力度。2015年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建立規範行政審批的管理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註冊資本登記,逐步實現“三證合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制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公布省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地方政府對應當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力,要徹底放、不截留,對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要接得住、管得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為企業和社會服務一張網,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信息安全。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各級政府都要建立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有力推進機制,給企業鬆綁,為創業提供便利,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都要簡化程序,明確時限,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

建立試點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
2016年4月13日,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趙辰昕介紹說,由國家發改 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審查形成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已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將以通知形式印發,在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四個省、市試行。《草案》共328項,包括:禁止准入類96項,限制准入類232項。
《草案》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取消、新設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以及對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事項作出新的規定的,以最新規定為準。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將根據改革進展情況和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完善《草案》的建議。
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事項如何調整,《草案》明確了依法依規的工作要求。試點過程中,各部門要根據《意見》要求,充分聽取各類市場主體和公眾意見,進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門(本系統)負責管理和實施的市場准入事項,及時提出清理、調整建議。對各部門新提出的清理、調整《草案》所列事項建議,發改委、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意見》規定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調整程序,加以研究論證,並以補充通知等形式提供試點地區在試點中探索檢驗。
趙辰昕指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是一項新生事物,需要有序推進改革。特別是在投資管理體制、市場監管體制和法律體系建設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性、配套性、探索性乃至技術性準備工作。這就要求發改委堅持漸進式改革,通過試點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據趙辰昕透露,此次之所以選擇天津、上海、福建、廣東4個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行政區率先開展這項改革試點,主要考慮是,可以使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兩者一起構成完整的市場准入管理體系,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相關任務,探索路徑、積累經驗、形成示範。
“目前,《草案》所列事項來源於國務院各部門,雖經反覆甄別,但還不是最終版的清單,還要通過試點檢驗其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再進行調整后,形成在全國推行的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他說。
此次四省市試點,重點在哪些領域?下一步有無擴大試點計劃?對此,趙辰昕回應稱,四個省市將圍繞四點進行探索嘗試,即:試清單、試機制、強監管、出經驗。
其中,在試清單方面,在實踐中,要檢驗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涉及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適時按程序予以調整,盡量縮短清單。
在試機制方面,要探索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序;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市場准入管理方面落地實施的多種操作途徑;推動試點地區不斷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與這項制度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做好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與法律、法規的銜接。
在強監管方面,要推動試點地區在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等方面進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確保清單內的事項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有效率,清單以外的事項鬆開手、放到位、不失控。
在出經驗方面,要著眼於建設更高水平的市場經濟體制,在加強體制建設的規範化、創造面上能夠應用的制度供給方面下功夫。試點滿一年及結束后,及時總結成熟經驗,在更大範圍加以推廣。

2019年版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2019年11月22日公布。這是我國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以來首次年度修訂,意味著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體系更加健全。

2020年版


22020年12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開展全面修訂,形成《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自即日起印發實施。
2020年12月16日,2020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正式出爐。新版清單事項縮減至123項,比2019年版清單減少8項。
新版清單縮減了什麼?
一是放開刪減一批事項措施。放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等3條措施。根據“放管服”改革進展,刪除“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審批”“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等14條管理措施。及時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單定位的事項措施。
二是調整規範部分措施表述。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縮減20條措施管理範圍,規範7條備案類措施表述,將5條管理措施轉為暫列,修改完善72條措施表述。
三是審慎增列少數事項措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將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相關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單。新增准入事項“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超規模流轉土地經營權”,補列個別符合清單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四是完善清單制度設計。對許可准入事項定義做出補充完善。銜接自然保護地體制改革進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制度目錄修訂情況,對清單說明相應條款做出修正。

禁止進入類


項目號​禁止或許可事項​禁止或許可准入措施描述​
​1​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見附件1)
​2​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限制類項目,禁止新建(調整修訂的具體措施見附件2)
​3​
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使用“銀行”“保險(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融資擔保”“典當”“徵信”“交易所”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金融”“資產管理”“理財”“網貸”“網路借貸”“P2P”“網際網路保險”“支付”“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註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4​​​禁止違規開展網際網路相關經營活動​​
​《網際網路市場准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有關禁止類措施:
★禁止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製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4​​禁止違規開展網際網路相關經營活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違反規定採用郵寄、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網際網路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 註:標★的為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允許暫時保留的禁止或許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