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募資金
超募資金
(一)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以下簡稱“超募資金”)達到或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20%的,適用本節規定。
(二)“超募資金”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提交董事會審議后,按照以下先後順序有計劃的進行使用:
1.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
2.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
3.歸還銀行貸款;
4.補充流動資金。
(三)“超募資金”在尚未使用之前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管理。
(四)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在建項目和新項目的進度情況使用;通過子公司實施項目的,應當在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於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出具專項意見,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2.公司應承諾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后十二個月內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並對外披露;
3.應當按照實際需求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原則上不應一次性補充流動資金,並對外披露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詳細計劃和必要性;保薦機構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必要性發表意見,年度募集資金使用說明應當對補充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出專門說明。
超募資金 = 募集資金凈額 — 計劃募集資金金額
= 募集資金總額 —相關發行費用 — 計劃募集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