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票
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
代開票:從字面意思就是代開票據。
票據是一種有價值的證券,一般主要是稅務發票,稅務局和某些專業發票代開點都有代開窗口,都需要一定的手續和證明。
1.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取得收入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
3.辦理稅務登錄的納稅人;
4.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未被核准領購發票的;
5.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停供發票的;
6.其他不符合領購發票條件的。
發生業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
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提供付款方證明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個人申請代開發票金額小於5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1.對代開票納稅人必須先按規定稅率徵收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其中對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徵稅的納稅人徵收的所得稅,在下一申報納稅期多退少補。對持有《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外埠納稅人,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代開發票時,所得稅的徵收率按以下規定執行:貨物運輸業不低於3.3 %,其它行業由各市局確定。
4.對於不能足額繳納應納稅款的代開票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5.代開發票時必須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詳細說明請到稅務局網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