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賦

口賦

口賦徠是秦漢時政府徵收的一種人頭稅。亦稱“口錢”、“口算”。秦時口賦就是“頭會箕斂”式的人頭稅。漢代的口賦是專對7歲到14歲的兒童徵收的人頭稅,每人每年交納20錢,屬皇室收入。武帝時軍費不足,口賦起征年齡降為3歲,徵收額提為23錢。口賦加重,造成生子輒殺的慘劇。元帝時採納了貢禹的建議,恢復7歲起征,每人仍為23錢。漢末,個別地方有改自1歲起征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每口收賨布二丈。

基本介紹


公元前348年,秦國“初為賦”,在軍賦上採取“舍地而稅人”的方法。“以戶計,歲200文”,即為最初的口賦。
這徠種方法可以鼓勵人民多墾土地,增產糧食,同時又可以使那些游惰之民無法條逃避賦稅,還能對貴族豢養的“食客”人數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減少吃閑飯的人口,增加財政收入。
漢初是人二十錢﹐起征年齡是七歲﹐武帝時提前至三歲起征。元帝同意貢禹的主張﹐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七歲。武帝時為彌補抗匈奴戰爭的軍費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齡提前的同時﹐又在原口賦的二十錢外附加了三錢,以供軍馬糧芻的用費﹐故稱作“馬口錢”﹐以後遂成定製。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司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據《漢儀注》﹐馬口錢是“以補車騎馬”﹐系特殊軍用的附加稅﹐不屬少府,而屬大農﹐以供軍用(軍用車馬及兵器費用均由大農開支)。口賦和馬口錢﹐在昭帝﹑宣帝以後以及東漢安帝﹑順帝時﹐也偶然酌減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見的措施。東漢末年政治混亂﹐口賦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明王鐸《袁石寓(袁可立子)詩序》:“鬼神之貢以祥不第,詒托口賦也,所以生寧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