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稅

估稅

古代的一種市場稅。估稅按現代的說法又叫定額稅率,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這種稅率是根據課稅對象計量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徵稅數額。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重量、數量、面積、體積等自然單位,也可以是專門規定的複合單位。例如,現行稅制中的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分別以“平方米”和“畝”這些自然單位為計量單位;資源稅中的天然氣則以“千立方米”這一複合單位為計量單位;消費稅中的汽油、柴油分別以“升”為計量單位,啤酒以“噸”為計量單位。按定額稅率徵稅,稅額的多少只同課稅對象的數量有關,同價格無關。

拼音


gū shuì

解釋


當價格普遍上漲或下跌時,仍按固定稅額的計量單位計稅必然影響征納雙方的利益。定額稅率適用於從量計征的稅種。
定額稅率的表現形式上可分為單一定額稅率和差別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在同一稅種中只採用一種定額稅率的,為單一定額稅率;同時採用幾個定額稅率的,為差別定額稅率。差別定額稅率,又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⑴ 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即對同一課稅對象按照不同地區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稅數額。該稅率具有調節地區之間級差收入的作用。現行稅制中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屠宰稅。1994年以前的鹽稅等都屬於這種稅率。其中,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又是有幅度的地區差別稅率。
⑵ 分類分項定額稅率。即首先按某種標誌把課稅對象分為幾類,每一類再按一定標誌分為若干項,然後對每一項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稅數額。現行稅制中車船使用稅即屬於這種稅率。
定額稅率的基本特點是:稅率與課稅對象的價值量脫離了聯繫,不受課稅對象價值量變化的影響。它適用於對價格穩定、質量等級和品種規格單一的大宗產品徵稅的稅種。同時對某些產品採用定額稅率,有助於提高產品質量或改進包裝裝璜。但是,如果對價格變動頻繁的產品採用定額稅率,由於產品價格變動的總趨勢是上升的,因此,產品的稅負就會呈現累退性。從宏觀上看,將無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隨國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續穩步地增長。

出處


《晉書·甘卓傳》:“卓 外柔內剛,為政簡惠,善於綏撫,估稅悉除,市無二價。”
東晉王朝對買賣行為所征的稅,類似後代的契稅和營業稅。東晉對馬、牛、田、宅等買賣,立契的,每10000錢抽400文,買方出300,買方出100。不立契的,值百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