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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
斯賓諾莎創作哲學著作
《倫理學》(Ethica in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是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徠創作的哲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677年。
《倫理學》全名為《用幾何學方法作論證的倫理學》,該書用幾何學的方法寫成,認為只有憑理性的能力獲得的知識才是最可靠的知識,人有天賦的知識能力,世界是可以認識的。《倫理學》從本體論、認識論開始,最後得出《倫理學》的最高概念自由,為人的幸福指明了道路。可以說,自由是斯賓諾莎哲學的核心和最終歸宿。
第1卷《論神》中作者闡述了唯物主義一元論的世界觀。他指出,神或自然是唯一的實體,思維和廣延是它的兩個屬性,一切物理現象和精神現象都是表現實體屬性的樣式。
第2卷《論心靈的性質和起源》主要闡明唯理論的認識論。他把知識分為3種:第1種是由感覺和記憶得來的,稱之為意見或想象;第2種是由推理得來的,稱之為理性;第3種是直觀知識。他認為第1種知識是錯誤的原因,第2和第3種知識則必然是真的。特別是第3種知識,在斯賓諾莎看來,是以神的觀念為直接原因的,可以使人的心靈得到最高的滿足,使人達到最理想的境界。
第3卷《論情感的起源和性質》、第4卷《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是他的哲學體系的心理學部分,與他的認識論、倫理學緊密相聯繫。他把情感分為主動的和被動的,認為被動情感是與第1種知識聯繫在一起的。人在被動情感支配下,就處在一種被奴役的狀態。第2種和第3種知識則可以剋制被動情感,使人擺脫受奴役的狀態。
徠第5卷《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比較集中地論述了他的哲學,特別是倫理學所要達到的目標及其途徑:通過理智克制情感對人的奴役而達到自由,進而達到對神的理智的愛。
《倫理學》是用幾何學方法論述的。全書的每一卷都首先為最主要的哲學範疇制定定義,把一些最根本的哲學觀點作為公理或公設提出來,然後根據它們對作為定理的比較具體的哲學觀點進行證明。有時把一些與定理相近的哲學觀點作為系定理提出來,更具體的哲學觀點則放在附釋里加以說明。
第一部分論神 | 第三部分論情感的起源和性質 | 第五部分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 |
第二部分論心靈的性質和起源 | 第四部分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 |
斯賓諾莎生活於17世紀歐洲最早的先進資本主義國家—荷蘭。作為荷蘭新興資產階級的哲學家他意識到,為建立穩定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僅需要壯大經濟、政治力量,也還需要有一種“適當的社會秩序”,包括拜中能為人們所遵循和嚮往的倫理規範和自由理想。他曾說過,“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為珍貴”。於是他便奮力地著作《倫理學》,該書從理論下闡釋了自由概念,以適應社會的這種根本要求。
實現自由的條件
在《論理學》這本中,斯賓諾莎從三個方面具體闡述了什麼是人的自由:
(一)從人與自然關係的角度而言,自由就是對自然必然性的認識。自然有著普遍的規律,而人並不是無所作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理性作為人的一種認識能力,是人所特有的。人憑藉理性,通過一定的認知方式可以獲得關於世界的真知識,把外在的必然性轉化成人內在的必然性,根據這種必然性,去認識和改造自然,這是人的自由。
(二)從人與社會關係的角度而言,人是社會的動物,並不能忍受孤獨的生活,“經驗告訴我們,通過人與人的互相扶助,他們更易於各獲所需,而且唯有通過人群聯合的力量才可易於避免隨時隨地威脅著人類生存的危難。”這就需要社會和國家,國家制定法律,但是國家的法律應該“建築在理智之上”,而不能成為某些個人的工具和意志的表達。符合理性的法律,所有公民都必須遵守,不能“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在這樣的國家,人們將比在自然狀態更自由。
(三)從人與自身的角度而言,人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人性所固有的一些特性。感情能使身體和心靈的力量“增進或減退,順暢或阻礙”,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衝動在身體和心靈中的體現。但是,人容易受制於情感而被情感所奴役,一個人為情感所支配,行為便沒有自主之權而受命運之宰割。因此,人只有運用理智,理智是“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運用理智獲取知識,獲得“關於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關係的清晰、判然的觀念”,人就“有力量依照理智的程序以整理或聯繫身體的感觸”,從而抑制熾情和感性慾望,最大限度地使心靈按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動,成為自由的人。總之,斯賓諾莎提倡用理智來控制情感,這是使人的心靈由被動轉為主動狀態的關鍵。
顯然,以上三個方面是一個聯繫的整體。所謂自由,就是人在理性的指導下,認識必然,去克服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自身情感的束縛,按照自身的必然性、內在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而行動方能自由。
理智、知識乃是人實現自由的首要條件和決定性因素
在斯賓諾莎看來,萬物皆努力保持其存在,這是“自然的最高律法”。就人來說,這種努力,當其最初單獨與心靈相關聯時,便叫做意志。當其與心靈及身體同時相關聯時便稱為衝動;有了衝動人才有去作某種保持其存在的活動。因此,要說人的自由,首先就是人的意志自由。不過,斯賓諾莎說,“意志,是一種能力,一種心靈藉以肯定或否定什麼是真、什麼是錯的能力,而不是心靈藉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慾望”;認為意志和理智是同一的。對此,他還作了論證:心靈中沒有絕對的意志,只有為一個原因所決定的個別的意願,藉此意願心靈作出某種肯定或否定(如說“三角形三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而在心靈中個別的意願或肯定(如三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則總是包含在觀念(如三角形)中的;如沒有這觀念,這意願或肯定就不能被設想。就此意義上說,個別的意願與觀念是同一的。又意志乃是一切個別意願所共同的東西;理智和個別的觀念的關係亦是如此。所以,意志和理智亦是同一的。“意志與理智是同一的”,是斯賓諾莎不同於笛卡爾等之意志是人類人格的極其非理性因素的重要命題,也是他特有的自由概念中的一個基礎性命題。正是以此命題為前提,斯賓諾莎作出了對自由概念涵義的闡釋,張揚了理智在實現自由過程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斯賓諾莎那裡,人在面對外部自然、社會、乃至自身的情慾時,必須通過理智去認識自然,獲得關於自然必然性的知識;也必須通過理智去認識社會,獲得關於社會本質的知識並制定法律以維護社會秩序;又必須通過理智進而去認識情感,獲得關於情感的本性及情感與外部原因關係的知識。陸續有了這種種知識,人才有可能遵循自然的必然性而行動,遵循法律的規定而生活,直至在理智的指導下控制情感;亦即才有可能按照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動,實現自由。這就是說,斯賓諾莎強調,理智、知識乃是人實現自由的首要條件和決定性因素。
斯賓諾莎在《倫理學》中對自由概念的闡釋,具有明顯的思想特徵和優於同時代人的地方。首先,這一自由概念是以實體一元論和人性論為根據,十分突出理性的作用,並採用幾何學的論證方法全面地來加以說明的。它涉及到了自由的界說和涵義、自由實現的方式或途徑、自由的最高目標或境界等重要問題;包括了諸如“意志與理性是同一的”、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和遵循、在理智的指導下控制情感、至善即對神的理智的愛以及“自由人,亦即純依理性的指導而生活的人”等等命題和思想。這表明,斯賓諾莎的自由概念是他把自己的本體論和認識論的觀點運用和貫徹於自由問題中的結果,因而也就是他把自由概念提高到了本體論和認識論的水平上。可以說,他乃是近代西方第一個按照理性主義方式賦予自由概念以理論形態的哲學家。
《倫理學》作為自由的頌歌而為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們所敬仰,作為“近代哲學的重點”而為19世紀德國大思想家黑格爾所尊重。
《倫理學》在西方哲學史上是一部影響比較大的著作。在斯賓諾莎生前,該書的手稿就已在追隨他的青年中傳閱過,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正式出版后,在不同程度上對G.W.萊布尼茨的哲學、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和德國古典哲學都產生過影響。
出版信息
《倫理學》1662~1675年用拉丁文撰寫,但在斯賓諾莎生前未能出版。因為1670年他匿名出版的《神學政治論》受到有神論者和反民主勢力的猛烈攻擊,同時對他寫作《倫理學》散布流言蜚語,使他不得不放棄《倫理學》的原定出版計劃。該書於1677年在《遺著集》中正式問世,同時出版了荷蘭文譯本。1924年在海德堡出版了由格布哈特校勘的5卷《斯賓諾莎著作集》的拉丁文本,校勘者指出了拉丁文本和荷蘭文本不一致的地方。1958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賀麟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