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小企業
十五小企業
“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是指 199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令取締關停的十五種重污染小企業,以及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限期淘汰和關閉的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產品質量低劣、技術裝備落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
一、小造紙。年產5000噸以下造紙廠;年生產能力小於1.7萬噸的化學製漿生產線。
三、小染料。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包括500噸以下的染料生產企業、500噸以下的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染料和染料中間體總生產能力不超過500噸的企業。
四、土煉焦。採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
五、土煉硫。土法,同煉焦。
九、土煉油。未經國家審批未經國務院批准,盲目建設的小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未經國家正式批准,不具備煉油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非法煉油裝置;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造成石油資源浪費,產品質量低劣且污染環境,擾亂油品市場的煉油企業;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於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無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煉油企業;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
十、土選金。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十一、小農藥。無生產許可證、正規設計;土法(產品無一定結構成分,沒有通過技術鑒定,沒有產品技術標準,沒有正常安全生產必須的廠房、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沒有必要檢測手段)小型農藥原葯生產或製劑加工企業。
十二、小電鍍。含氰電鍍;無正規設計、工藝落後,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十三、土法生產石棉製品。採用手工生產石棉製品的企業。
十四、土法生產放射性製品。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設、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較完整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經過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三同時”驗收報告,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鈾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
十五、小漂染。年產1000萬米以下生產企業。所排廢水每百米布大於2.8噸。
一、小水泥。直徑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窯徑2.2米以下(年產4.4萬噸以下)機立窯;窯徑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窯。
二、小火電。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
三、小煉油。100萬噸以下的原經審批的煉油廠。
一、小水泥。
二、小玻璃。
三、小煉焦。
四、小火電。
五、小煉鐵。
六、小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