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8號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長汪光燾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內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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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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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俞正聲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效益的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工程監理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二)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三)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註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4.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第六條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展家庭居室裝修監理業務。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審核部門應當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第十二條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審批一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材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批。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齊工程監理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合格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合格的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公示。經公示后,對於工程監理企業符合資質標準的,予以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公告。
申請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實行即時審批或者定期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十五條 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併后組建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晉陞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七)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工程監理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築市場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程監理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監理業務手冊》以及工程監理人員變化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工程監理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工程監理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註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標準,但不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註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的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
(二)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複追究。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連續兩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陞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降級的工程監理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遺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其中甲級監理企業應當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一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二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得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得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註冊監理工程師,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諮詢等業務。
辦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要求
一、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二、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四、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五、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
七、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八、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九、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併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陞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複文件。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併的,合併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條

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註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頒布同時廢止。
附件:1.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 附表1)
2.專業工程類別和等級表( 附表2)
附表1
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
(單位:人)
序號工程類別甲級乙級丙級
1房屋建築工程15105
2冶鍊工程1510
3礦山工程2012
4化工石油工程1510
5水利水電工程20125
6電力工程1510
7農林工程1510
8鐵路工程2314
9公路工程20125
10港口與航道工程2012
11航天航空工程2012
12通信工程2012
13市政公用工程15105
14機電安裝工程1510
註:表中各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是指企業取得本專業工程類別註冊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
附表2
專業工程類別和等級表
序號工程類別一級二級三級
房屋
建築
工程
一般公共建築28層以上;36米跨度以上(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14—28層;24—36米跨度(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築面積1萬—3萬平方米14層以下;24米跨度以下(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
高聳構築工程高度120米以上高度70—120米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工程小區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單項工程28層以上建築面積6萬—12萬平方米;單項工程14—28層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單項工程14層以下
冶鍊
工程
鋼鐵冶鍊、連鑄工程年產100萬噸以上;單座高爐爐容1250立方米以上;單座公稱容量轉爐100噸以上;電爐50噸以上;連鑄年產100萬噸以上或板坯連鑄單機1450毫米以上年產100萬噸以下;單座高爐爐容1250立方米以下;單座公稱容量轉爐100噸以下;電爐50噸以下;連鑄年產100萬噸以下或板坯連鑄單機1450毫米以下
軋鋼工程熱軋年產100萬噸以上,裝備連續、半連續軋機;冷軋帶板年產100萬噸以上,冷軋線材年產30萬噸以上或裝備連續、半連續軋機。熱軋年產100萬噸以下,裝備連續、半連續軋機;冷軋帶板年產100萬噸以下,冷軋線材年產30萬噸以下或裝備連續、半連續軋機
冶鍊輔助工程煉焦工程年產50萬噸以上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單台燒結機100平方米以上;小時制氧300立方米以上煉焦工程年產50萬噸以下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單台燒結機100平方米以下:小時制氧300立方米以下
有色冶鍊工程有色冶鍊年產10萬噸以上;有色金屬加工年產5萬噸以上;氧化鋁工程40萬噸以上有色冶鍊年產10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年產5萬噸以下;氧化鋁工程40萬噸以下
建材工程水泥日產2000噸以上;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噸以上;池窯拉絲玻璃纖維、特種纖維;特種陶瓷生產線工程水泥日產2000噸以下: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噸以下;普通玻璃生產線;組合爐拉絲玻璃纖維;非金屬材料、玻璃鋼、耐火材料、建築及衛生陶瓷廠工程
礦山
工程
煤礦工程年產120萬噸以上的井工礦工程;年產120萬噸以上的洗選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上的立井井筒工程;年產40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工程年產120萬噸以下的井工礦工程;年產120萬噸以下的洗選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下的立井井筒工程:年產400萬噸以下的露天礦山工程
冶金礦山工程年產100萬噸以上的黑色礦山採選工程;年產100萬噸以上的有色砂礦采、選工程;年產60萬噸以上的有色脈礦采、選工程年產100萬噸以下的黑色礦山採選工程;年產100萬噸以下的有色砂礦采、選工程;年產60萬噸以下的有色脈礦采、選工程
化工礦山工程年產60萬噸以上的磷礦、硫鐵礦工程年產60萬噸以下的磷礦、硫鐵礦工程
鈾礦工程年產10萬噸以上的鈾礦;年產200噸以上的鈾選冶年產10萬噸以下的鈾礦;年產200噸以下的鈾選冶
建材類非金屬礦工程年產70萬噸以上的石灰石礦;年產30萬噸以上的石膏礦、石英砂岩礦年產70萬噸以下的石灰石礦;年產30萬噸以下的石膏礦、石英砂岩礦
化工
石油
工程
油田工程原油處理能力150萬噸/年以上、天然氣處理能力150萬方/天以上、產能50萬噸以上及配套設施原油處理能力150萬噸/年以下、天然氣處理能力150萬方/天以下、產能50萬噸以下及配套設施
油氣儲運工程壓力容器8MPa以上;油氣儲罐10萬立方米/台以上;長輸管道120千米以上壓力容器8MPa以下;油氣儲罐10萬立方米/台以下;長輸管道120千米以下
煉油化工工程原油處理能力在500萬噸/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應二次加工裝置和后加工裝置原油處理能力在500萬噸/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應二次加工裝置和后加工裝置
基本原材料工程年產30萬噸以上的乙烯工程;年產4萬噸以上的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年產30萬噸以下的乙烯工程;年產4萬噸以下的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
化肥工程年產20萬噸以上合成氨及相應后加工裝置;年產24萬噸以上磷氨工程年產20萬噸以下合成氨及相應后加工裝置;年產24萬噸以下磷氨工程
酸鹼工程年產硫酸16萬噸以上;年產燒鹼8萬噸以上;年產純鹼40萬噸以上年產硫酸16萬噸以下;年產燒鹼8萬噸以下;年產純鹼40萬噸以下
輪胎工程年產30萬套以上年產30萬套以下
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年產1000噸以上的鈾轉換化工工程;年產100噸以上的鈾濃縮工程;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乏燃料后處理工程;年產200噸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工程年產1000噸以下的鈾轉換化工工程;年產100噸以下的鈾濃縮工程;總投資10億元以下的乏燃料后處理工程;年產200噸以下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工程
醫藥及其它化工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上總投資1億元以下
水利
水電
工程
水庫工程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千萬—1億立方米總庫容1千萬立方米以下
水力發電站工程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上總裝機容量50MW—300MW總裝機容量50MW以下
其它水利工程引調水堤防等級1級;灌溉排澇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河道整治面積30萬畝以上;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萬人以上;圍墾面積5萬畝以上;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引調水堤防等級2、3級;灌溉排澇流量0.5—5立方米/秒;河道整治面積3萬—30萬畝;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萬—50萬人;圍墾面積0.5萬—5萬畝;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1000平方公里引調水堤防等級4、5級;灌溉排澇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積3萬畝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萬人以下;圍墾面積0.5萬畝以下;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下
電力
工程
火力發電站工程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
輸變電工程33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下
核電工程核電站;核反應堆工程
農林
工程
林業局(場)總體工程面積35萬公頃以上面積35萬公頃以下
林產工業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
種植業工程2萬畝以上或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2萬畝以下或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
獸醫/畜牧工程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
漁業工程漁港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水產養殖等其他工程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漁港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水產養殖等其他工程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
設施農業工程設施園藝工程1公頃以上;農產品加工等其他工程總投資1500萬元以上設施園藝工程1公頃以下;農產品加工等其他工程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
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廢處理處置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鐵路
工程
鐵路綜合工程新建、改建一級幹線;單線鐵路40千米以上;雙線30千米以上及樞紐單線鐵路40千米以下;雙線30千米以下;二級幹線及站線;專用線、專用鐵路
鐵路橋樑工程橋長500米以上橋長500米以下
鐵路隧道工程單線3000米以上;雙線1500米以上單線3000米以下;雙線1500米以下
鐵路通信、信號、電力電氣化工程新建、改建鐵路(含樞紐、配、變電所、分區亭)單雙線200千米及以上新建、改建鐵路(不含樞紐、配、變電所、分區亭)單雙線200千米及以下
公路
工程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級公路一級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級以下各級公路
公路橋樑工程獨立大橋工程;特大橋總長1000米以上或單跨跨徑150米以上大橋、中橋橋樑總長30—1000米或單跨跨徑20—150米小橋總長30米以下或單跨跨徑20米以下;涵洞工程
公路隧道工程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隧道長度500—1000米隧道長度500米以下
其它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一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
港口與航道工程港口工程集裝箱、件雜、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噸級以上;散貨、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噸級以上;1000噸級以上內河港口工程集裝箱、件雜、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噸級以下;散貨、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噸級以下;1000噸級以下內河港口工程
通航建築與整治工程1000噸級以上1000噸級以下
航道工程通航30000噸級以上船舶沿海複雜航道;通航1000噸級以上船舶的內河航運工程項目通航30000噸級以下船舶沿海航道;通航1000噸級以下船舶的內河航運工程項目
修造船水工工程10000噸位以上的船塢工程;船體重量5000噸位以上的船台、滑道工程10000噸位以下的船塢工程;船體重量5000噸位以下的船台、滑道工程
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最大水深6米以上最大水深6米以下
其它水運工程項目建安工程費6000萬元以上的沿海水運工程項目:建安工程費4000萬元以上的內河水運工程項目建安工程費6000萬元以下的沿海水運工程項目;建安工程費4000萬元以下的內河水運工程項目
十一航天航空工程民用機場工程飛行區指標為4E及以上及其配套工程飛行區指標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
航空飛行器航空飛行器(綜合)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上;航空飛行器(單項)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航空飛行器(綜合)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航空飛行器(單項)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
航天空間飛行器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跨度18米以下
十二通信工程有線、無線傳輸通信工程,衛星、綜合布線省際通信、信息網路工程省內通信、信息網路工程
郵政、電信、廣播樞紐及交換工程省會城市郵政、電信樞紐地市級城市郵政、電信樞紐
發射台工程總發射功率500千瓦以上短波或600千瓦以上中波發射台:高度200米以上廣播電視發射塔總發射功率500千瓦以下短波或600千瓦以下中波發射台;高度200米以下廣播電視發射塔
十三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米以上橋樑;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城市次幹路工程,城市分離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米以下的橋樑;長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城市支路工程、過街天橋及地下通道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10萬噸/日以上的給水廠;5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徑2.5米以上的給排水管道2萬—10萬噸/日的給水廠;1萬—5萬噸/日污水處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給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徑1—2.5米的給水管道;直徑1.5—2.5米的排水管道2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1萬噸/日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徑1米以下的給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燃氣熱力工程總儲存容積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氣工程;中壓以上的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上的熱力工程總儲存容積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氣工程;中壓以下的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150萬平方米的熱力工程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的熱力工程
垃圾處理工程1200噸/日以上的垃圾焚燒和填埋工程。500—1200噸/日的垃圾焚燒及填埋工程500噸/日以下的垃圾焚燒及填埋工程
地鐵輕軌工程各類地鐵輕軌工程。
風景園林工程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總投資1000萬—3000萬元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
十四機電安裝工程機械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總投資5000萬以下
電子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上;含有凈化級別6級以上的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含有凈化級別6級以下的工程
輕紡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兵器工程建安工程費3000萬元以上的坦克裝甲車輛、炸藥、彈箭工程;建安工程費2000萬元以上的槍炮、光電工程;建安工程費1000萬元以上的防化民爆工程建安工程費3000萬元以下的坦克裝甲車輛、炸藥、彈箭工程;建安工程費2000萬元以下的槍炮、光電工程;建安工程費1000萬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船舶工程船舶製造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上;船舶科研、機械、修理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船舶製造工程總投資1億元以下;船舶科研、機械、修理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其它工程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
說 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專業工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相應的工程類別中劃分等級。
3、房屋建築工程包括結合城市建設與民用建築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