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充足率

銀行資本和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自身資本和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代表了銀行對負債的最後償債能力。銀行用少量資本運營大量債權資產,以此來獲得高回報率,這就是“槓桿原理”,但這也是銀行產生系統風險的根源之一。為了讓金融業在眾多風險面前有足夠的抵抗能力,最低限度地降低金融業暴發危機引起社會動蕩,1988年在瑞士巴塞爾召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會徠議上確定了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金融體制改革中也確立了這個風險控制指標。

簡介


2009年(%) 2010年一季度(%)
深發展A[18.35 -1.77%]8.888.66
寧波銀行[12.06 -2.66%]10.7510.88
浦發銀行[19.40 -1.57%]10.3410.16
華夏銀行[10.92 -1.18%]10.26.84
民生銀行[6.81 -0.87%]10.838.92
招商銀行[13.88 -1.21%]10.4511.53
南京銀行[14.00 -1.62%]13.912.15
興業銀行[27.92 -1.13%]10.7510.63
北京銀行[13.79 -0.72%]14.3512.38
交通銀行[6.87 -1.43%]1211.73
工商銀行[4.53 -1.09%]12.3611.98
建設銀行[5.15 -0.58%]11.711.44
中國銀行[4.09 -0.97%]11.1411.09
中徠信銀行[5.47 -0.73%]10.149.34

計算方法


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義為: CAR=資產/風險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麼 CAR = {T1 + T2}/a ≥ 8%.[1] 後面那個不等號是國家調控者的標準要求。
T1 ,T2分別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本:第一類資本(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加上未分配利潤),即銀行
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和第二類資本(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
的資產,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例如:某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為300億元,附屬資本為40億,擁有三類資產分別為6000億元、5000億元、2000億元,與其對應的資產風險權數分別為10%、20%、100%,其資本充足率為:(300+40)÷(6000×10%+5000×20%+2000×100%)=9.4%
2010年巴塞爾協議,強化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商業銀行總資本充足率仍保持8%不變。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衝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準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