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

第一條 第四條 第十條

簡介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Zhengzho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英文縮寫為ZAES。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是鄭州市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管理、科研、開發、生產、流通和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科技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政府意圖,全力促進環境科學發展,為我市環境保護事業服務。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鄭州市環境保護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住所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中路71號。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環境管理和環境科技中較大問題的學術交流和調查研究,開展工程項目的考察、評估和論證,以及污染防治方案的評審;
二、組織國內、國際環境科技交流,舉辦環境保護產品展覽會、展示會及技術交流會,建立環境科技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和科技信息服務,為企業的污染防治和環保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中介服務;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科技成果的評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組織開展有關環保課題的研究;
四、進行環境科學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組織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成果轉化為生 產力;
五、組織策劃有利於中國環境保護及全球環境保護的公益性、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六、開展繼續教育,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
七、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和技術資料。

會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根據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是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地方性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資、合資的從事環保事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熱心環境保護事業工作的專家、學者等。會員分為四種:
1.團體會員——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從事環境保護事業活動的地方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社會團體;
2.單位會員——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3.個人會員——從事或熱心環境保護事業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
4.榮譽會員——熱心並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給予支持的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華僑、港澳同胞以及國際友人。
第三條 入會程序
1.凡符合上述會員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都可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會員登記表,提交學會常設機構批准,並須報請下次理事會確認,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正式會員,由學會發給會員證書。
2.榮譽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薦授予。
第四條 為做好與會員的聯繫工作,團體會員、單位會員要指派專人與本會保持聯繫,聯繫人如有變化應及時通報本會。
第五條 會員應該按“鄭州市環境科學學會會費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按期交納會費。入會時間在1-6月份的,入會當年的會費按全額交納;在7-12月份入會的,入會當年的會費按會費額的二分之一交納。
第六條 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時間為10月底前,如不能按時交納,應向協會常設機構提出書面說明或減、免會費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減、免當年會費。
第七條 對發展環境保護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細則另定)。
第八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如決定退會,需向學會常設機構提交退會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書。學會在收到退會報告和會員證書後註銷其會籍。退會會員也可以重新入會,按入會程序辦理。
第九條 對不遵守行規行約,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活動,給予勸告、批評,性質嚴重的由常務理事會做出取消會籍的決定,同時收回會員證書並在學會內通報。被取消會籍的會員單位三年內不能再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單位1年不交納會費又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按自動退會處理,收回會員證書,同時取消該單位出任的理事資格。
第十一條 自動退會或取消會籍的單位,如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本會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會籍由學會常設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設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