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疊徵稅
國際重疊徵稅
國際重疊徵稅,又稱“經濟上的國際重複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根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對同一所得在不同的有經濟聯繫的納稅人手中各徵稅一次。最典型的是公司在某國,股東在另一國,公司所獲利潤依法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用利潤分派給股東的股息,由股東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當股東為股份公司,最後才是個人股東時,則可能出現多次重疊徵稅。國際重疊徵稅的存在妨礙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使公司盡量減少股息分派,影響相關國家的國際收支,並使公司盡量多地利用借貸資本,少吸收股本,由此增加產品成本,不利於東道國財稅收益,在國際稅收領域引起普遍關注。
國際重疊徵稅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的徵稅上。從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東是各自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納稅人。公司通過經營活動取得的營業利潤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獲得的股息,也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納稅人的所得。因此,一國對屬於其境內居民的公司的利潤徵稅和另一國對其境內居住的股東從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徵稅,從法律上講均屬合法有據,並非對一個納稅人的重複徵稅。但從經濟角度看,公司實質上是由各個股東所組成,公司的資本是各個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和。公司的利潤是股東分得股息的源泉,兩者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側面。因此,一方面對公司的利潤徵稅,另一方面又對作為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股息再徵稅,這明顯是對同一徵稅對象或稱同一稅源進行了重複徵稅。而且從經濟效果上講,對公司利潤徵收的所得稅,最終還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個股東身上承擔。這與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的重複徵稅實質上並無區別。
與國際重複徵稅相比,國際重疊徵稅除了不具備同一納稅主體這一特徵外,同樣具有國際重複徵稅的其餘4項構成要件。
1、存在兩個以上的徵稅主體。
2、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
3、同一徵稅期間,即在同一納稅期間內發生的徵稅。
4、課徵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