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稅
公司所得稅
公司所得稅是指以公司、企業法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公司所得列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並將這種所得稅稱為公司所得稅。公司是依公司法規設立的,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實體。而企業包括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法人企業(公司)。我國實行的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公司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但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對企業所得稅採取分期(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所得稅培訓
一、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係(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範圍,但是沒有扣除標準,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二、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
從目前減輕納稅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盡量減少備案,而採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於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於納稅人就比較難把握。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將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稅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將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稅變少,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商業目的較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財務軟體,應該是記入當期費用還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財務軟體又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也可以將折舊年限縮短到兩年,但需要進行備案。
(三)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追補確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5號文意思類似,以前年度已經發生的各項支出並且已經在稅前扣除,因政策變更需要對以前的東西進行調整,例如2014年政策變更,如果變更影響的是2013年,就調整2013年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虧損的,就將當年的虧損額進行調整,將來在彌補的時候做適當的變化;如果已經多繳納了稅金,不能退稅,只能在未來的年限內抵稅。
(四)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內,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五)一致性: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補繳的稅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準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裡和會計上的處理一致。
中國實行的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並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⑴國有企業;⑵集體企業;⑶私營企業;⑷聯營企業;⑸股份制企業;⑹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註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⑵對年應納稅所得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國稅法規定,公司所得稅是針對法人按年度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包括三類:一是資該公司,即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此類公司無論從事何種經營活動,均應繳納所得稅;二是選擇繳納公司所得稅的其他企業,如民事公司、合夥公司、自由職業者等;三是從事盈利活動的民間團體、協會及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性質的服務機構。
與大多數實行“全球性”原則的國家不同,法國公司所得稅按“本土”原則徵收。凡在法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法國公司還是外因公司均以平等身份照章納稅,在法國投資的外國企業不享受任何特殊優惠待遇。為避免雙重徵稅,法國公司在境外經營所得只在所在國納稅、而法國政府不再對其徵收所得稅。
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凈利潤按法定稅率加以徵收,法國的所得稅稅率在戰後經歷了一個由低(1948年為24%)到高(1958年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為35%),最終趨於比較穩定的過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稅率一直穩定在33%左右,其間政府也曾對稅率進行過臨時調整,如為使法國能夠在歐元實施之前達到歐盟關於財政赤字不能超過國內生產總值3%的規定,1995年將稅率在33%的基礎上“臨時”上調10%,並一直持續至今。2000年,為適應減少工時的政策需要,政府再次上調稅率,這樣公司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37.6%,略高於歐盟15國34%的平均稅率。鑒於經濟形勢逐步好轉,法國執政的左翼政府決定從今年開始實施3年減稅計劃,預計到2003年公司所得稅稅率將回落到34%左右,與歐盟平均稅率持平,但仍遠高於德國減稅後達到的25%的稅率。
法國公司所得稅雖然稅率較高,但在具體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用於引導企業投資,促進落後地區發展,增加勞動就業。
為鼓勵工商企業的發展,法國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間,對新建工業,商業和手工業企業給予前兩年全額免稅,第三至第五年分別免除應納所得稅75%、50%和25%的優惠措施。
1995年,法國出台了“優先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對落後地區的新建企業實行免稅。從1998年開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後地區建立的新企業,其投資額的22%可在企業建立后的10年內從公司所得稅里扣除。
從2001年開始,法國又對中小企業實行減稅。凡營業額在5000萬法郎以下的公司,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5萬法郎的部分2001年按25%、2002年按15%的稅率納稅,超過25萬法郎以上的部分仍按33%稅率納稅。
法國實行企業集團統一納稅制度,在一個集團內的所有企業均由母公司統一納稅,這就使得虧損企業的虧損部分可以從集團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外,母公司為增加投資而向銀行貸款的利息同樣可在集團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無疑有利於企業集團擴大投資、新建企業和對其他公司的兼并重組。
在英國,公司所得稅是指公司稅或法人稅(Corporation Tax),於1965年正式開徵,從而結束了將公司視為非法人企業(Unincorporated Business)徵收所得稅和利潤稅(Profits Tax)的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了滿足國家籌集戰爭資金的需要,英國政府開始將公司單獨作為納稅人看待,於1915—1924年間對公司徵收特別稅(Special Taxes)。1937年又重新開徵此稅,並直到1965年開徵公司稅後,才隨即廢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因部隊配置新式武器,給國家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為此,這種利潤稅是向公司、合夥企業、獨資商人和其他個人的收入所徵收的所得稅的一個補充稅種。利潤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1932—1939年只有3%,到1950—1951年度上升到7%,但1960—1961年度又下降為5%,這是由於該時期所得稅和間接稅收入大大增加了的緣故。
1965年,英國工黨政府通過了當時財政大臣詹姆斯·卡拉漢(James Callaghan)的建議,制定了新的財政法,決定對公司正式徵收公司稅,取代原徵收的所得稅和利潤稅。這是英國公司稅制發展史上的一次最重大變化。英國公司稅在政府稅收收入中佔據較重要地位。
⑴所得稅中適用於公司稅的一部分表和類的所得。
主要包括:
①D表第1類—經營利潤。指居民公司從事任何事業所取得的利潤,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國境內從事任何事業取得的利潤。公司是以本會計期(最長為12個月)的利潤為估稅依據。如果公司的會計期大於12個月,則必須將該經營利潤在兩個會計期內進行合理分配。
②D表第3類—利息。在會計期發生的利息應納公司稅。“發生”一詞意謂著該利息已經實現並應記入公司賬戶上。銀行支付給公司賬戶上的利息屬於D表第3類所得,是應稅毛收入。
③其他表類收入。除E表和F表外,適用於公司稅的其他表類和與所得稅完全相同,只需要用“會計期”代替所得稅中的“納稅年度”。例如,在任一會計期內A表的應稅數額為該會計期“應取得的租金減去已支付的費用”。如果會計期大於12個月,D表第6類所得必須根據時間在兩個會計期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類和第5類計算的外國所得總額,也屬於公司稅的課稅對象,但該所得在多個會計期間的分配方法將依據所得的不同來源而定。
⑵非免稅投資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這主要包括公司來自於英國其他公司的債券和貸款利息,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由於在計算公司稅的應稅利潤中,這類收入已經從支付公司的總利潤中被扣減掉了。因此,對接受公司來說,它是一種稅前利潤,因而是“非免稅的”。英國法律條文中並未使用“非免稅投資收入”這一術語,只是實際中為了方便區分“免稅投資收入”(見下面⑸)之需要。
⑶房屋建築協會的利息
按規定,房屋建築協會的利息被認為是已按所得稅基本稅率課稅後的凈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稅投資收入之中)。在計算公司稅時,應將取利的利息“返計還原”為房屋建築協會的利息總額,但該認為已扣除的所得稅額可用來抵免公司在本納稅年度的主體公司稅義務。
⑷應稅利得(Chargeable Gains)
按照規定,應稅利得應當計算交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納稅年度實現的利得並不交納資本利得稅,而是交納公司稅。公司應稅利得的計算方法與資本利得稅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銷售收入減去進貨成本。
⑸免稅投資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它是指公司從英國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稱這部分收入“免稅”,是因為它是來自於英國其他居民公司已納公司稅的那部分利潤。接受股息公司與個人不一樣,它不能享受免稅投資收入的稅收抵免,因為該公司並沒有支付所得稅。但是,接受公司卻可以用它們的免稅投資收入來減少分配股息時應交納的預付公司稅。
公司稅的納稅人,不僅包括所有按英國《公司法》登記的經濟實體(公司),而且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或非公司組織(如體育俱樂部、工會、居民協會等),但合夥企業、獨資商人、慈善機構、同業公會和地方政權機構除外。對房屋建築協會和人壽保險公司(Life Assurance Companies),則另有特殊規定。
根據住所(Residence)標準,英國公司稅的納稅人可分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對前者,需就其世界範圍內的所得繳納公司稅;對後者,只有通過在英國的該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從事業務並取得的利潤部分,才需繳納公司稅。
對住所的判斷,英國是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為標準的。只要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國,不論該公司是否在英國註冊登記,仍視為英國的居民公司。住所的具體標準是按下列機構和賬務處理的所在地而定:①董事會;②公司總賬;③股息分配;④損益表編製;⑤營業報告及公積金的投放。
英國對公司的住所,在1988年財政法案中,又作了一些新的規定:
①自1988年3月15日以後,所有在英國成立的新公司均被視為居民公司;
②1988年3月15日之前在英國成立而一直被視為非居民納稅的公司,最遲到1993年3月15日一律視為居民公司納稅。在此過渡期間,如果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轉入到英國,則從轉入時起該公司就成為英國居民。
③對不是在英國成立但其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國的所有公司,仍將視為英國居民公司進行納稅。
公司所得稅是韓國對公司取得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是國內公司和外國公司。在韓國境內設置總機構或主要機構的公司、法人協會屬於應納稅國內公司,國內公司其全球所得徵稅。總機構或主要機構設在國外但有來源於韓國境內所得的公司為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僅就其在韓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徵稅。
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一般經營所得、資本所得和清算利得。
除按正常扣除支出費用計算工薪所得外,一些特殊扣除如下:
⑴、分項扣除。工薪所得扣除。
⑵、退休所得扣除:根據就業年限不同規定不同的年扣除額。
⑶、綜合扣除。綜合所得有以下四項減免扣除:一是基本扣除,居民可以按照家庭每人每年扣除100萬韓元;二是附加扣除,對年齡不低於65歲老人、列殘疾人以及需撫養未年滿6歲的女工或者單身男工,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照每人每年50萬韓元追加扣除;三是小家庭扣除,即包括納稅人在內的家族成員為1人或者2人的,可以分別扣除100萬韓元或者50萬韓元。四是特別扣除,對工薪所得者給予有限額的保險費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多項特殊扣除。不過,如果納稅人沒有申請上述三項扣除或者其綜合所得中沒能工薪所得的,可以選擇年標準扣除,每年扣除60萬韓元。
①國外稅收抵免。本國公司在國外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可以抵免,但是不能超過國外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不足抵免部分可往後結轉5年;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國外已納稅額,韓國與該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允許,則母公司可以從其股息所得稅額中抵免。符合條件的子公司是指被本國公司連續6個月以上控股20%或者更多比例者;本國公司的國外來源所得,如果在國外享受免稅規定,則在稅收協定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饒讓抵免。
②災害損失抵免。本國公司因自然災害造成財產30%以上損失的,則被認為存在納稅困難,可以按其財產損失比例抵免其公司稅。
公司所得稅採用申報制度。公司所得稅申報表必須在帳戶結算完成後的15天內填寫,在經營年度終了的60天內,如果沒有完成帳戶的結算,則第60天視為交易結算完成日。
公司所得稅是印度對公司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印度公司或者納稅年度內控制或管理中心在印度的公司。
居民公司就其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納稅;非居民公司就其來源於印度的所得納稅。
2002年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5.7%(包括附加稅2%)。
對資本利得按下列規定徵稅:持有3年(股票為1年)內出讓實現的利得為短期利得,按經營所得適用稅率徵稅;長期資本利得按經通貨膨脹指數調整后的取得成本計算,適用20.4%稅率(20%外加2%附加稅)(外國公司為20%)。在印上市的證券長期利得,納稅人可以選擇按上述方法納稅,或選擇不經通貨膨脹調整而適用10.2%(外國公司為10%)稅率納稅。資本損失只能沖抵當年或以後8年的資本利得。折舊性資產實現的利得作為短期利得按正常經營所得徵稅。
⑴、折舊
納稅人擁有和使用的、用於經營活動的固定資產允許扣除正常折舊,這些資產被劃分為建築物、傢具和裝置、機械與設備、船隻。資產分類后,建築物按照5%――20%的折舊率折舊,傢具和裝置按照10%――15%的折舊率折舊,機械和設備按照20%――100%的折舊率折舊,船隻按照10%――20%的折舊率折舊,無形資產折舊率為25%。
⑵、虧損結轉
在一定條件下,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8年,沖抵此項經營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所得,條件是入情入理虧損的此項經營活動在抵減期內仍在進行。以過經營虧損如果屬於未提取的折舊所引起,則允許無限期地向後結轉,抵減任何所得,條件是沖抵之年有所得。
⑶、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如果交易價格被認為過高或者不合理,稅務當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不予承認。
⑷、所得合併
除特定情況外,每個納稅人的所得應單獨計算並予分類,由此計算出的所得總額按照適用稅率徵稅(資本利得除外)。不允許公司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將該公司的所得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所得合併計算。
⑸、納稅年度
從4月1日起(新企業從開業之日算起)至翌年3月31日止。
⑹、納稅申報
印度公司所得稅實行申報納稅,納稅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申報表,經稅務部門的預先查定和正式查定,納稅人據查定通知書完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