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協管

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為

衛生監督是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維護公民健康權益,依據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特定人和機構,如醫療機構、食品行業、毒害作業、公共場所、供水單位以及學校等部門單位的相關衛生工作,做出許可、強制、檢查、處罰、指導等行為,以保證居民與社會的衛生安全。

衛生監督協管是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在轄區內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職業衛生諮詢指導、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反饋報告等工作,並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服務內容


①定期進行衛生巡查,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健康事件;發現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異常情況,以及可疑傳染病患者和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等相關信息,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調查。
②發現從事接觸或可能接觸危害因素的服務對象,對其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諮詢、指導。
③開展食品安全、飲水安全、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與衛生知識宣傳,協助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對居民的好處


通過衛生監督協管,可以解決目前基層衛生監督存在的問題。
①及早發現各種衛生安全問題與可疑傳染病、職業病患者,及早處理隱患,及早救治病人,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②通過衛生宣傳,提高城鄉居民對衛生法律法規與衛生知識知曉率,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和疾病防控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切實為廣大群眾提供衛生健康保障。
③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前哨作用,通過日常監督、群眾舉報等方式及時發現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使 使用者引起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使用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

職業危害因素


分三類。
①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因素和粉塵,物理因素如噪音、電離輻射等,以及生物因素,如炭疽桿菌、布魯菌等傳染性病原體。
②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勞動制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過度精神或心理緊張以及長時間不良體位、勞動工具不合理等。
③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廠房建築或布局不合理以及生產環境污染等。

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由衛生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布,針對飲用水中與人體健康相關的各種成分,制定了106項水質指標,這些指標的制定是根據對人體健康的毒理學流行病學資料,經過危險度評價后確定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關從業行為規範。這個標準以保護人群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為出發點,是我國為保障飲用這飲水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