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證主義
法律實證主義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又稱法律實證論、實證法學,是當代的一種法理學和法哲學流派,其主張法律是人定規則,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繫。
實證法的理論來源於英國奧斯丁的實證主義法理學,其主要研究對象既不是法的哲學基礎,也不是法律與社會的關係,而是法律本身,法的規範分析、結構分析、法律解釋的技術、彌補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淵源的等級結構、法的體系的內在統一性、法律關係的構成與種類、違法的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等。法實論證(實證法的理論)關注法律現象自身的構成、運作和技術,它是從事法律工作(包括審判、檢察、律師)必備的知識。
歷史上,不同的法學家基於各自的研究視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種各樣法的概念,直到今日,中外的法學家仍然沒有達成共識。圍繞法的概念的爭論的中心問題就是關於法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依據人們在定義法的概念時對法與道德的關係的不同主張,我們大致可以將各種各樣法的概念區分為兩種基本立場,即實證主義的法的概念和非實證主義或者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因此,法律實證主義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論針鋒相對。最主要的區別就是,自然法認為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著本質的關聯性,而法律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對於實證主義來說,“法是什麼”僅僅依賴於“什麼已經被制定”和“什麼具有社會實效”。而自然法堅持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除了權威性制定要素和社會要素之外,還必須要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最主要的定義要素。
法實證主義者以“權威性制定”和“社會實效”兩個要素來定義法的概念。有的實證主義者是以權威性制定作為法的概念的定義要素,有的是以社會實效作為定義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實證主義者是以這兩個要素的相互結合來定義法的概念。這兩個定義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進行聯結,而且可以從不同方面解釋它們。因此,就產生出了各種各樣的法實證主義的法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法實證主義者的法的概念區分為兩類: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著一類法的定義要素並不絕對地排除另一類法的概念的定義要素。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會學和法現實主義。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義法學,如奧斯丁、哈特,或純粹法學的凱爾森等。
法律實證主義的特徵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結構,而不是它的道德內容和社會內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不考慮其間的法律規範是否正義;就是力圖儘可能徹底地把法哲學同其他學科,如心理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學科區別開來。
實證主義法學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紀A.孔德的實證主義為思想基礎的法學的泛稱。又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各種自然法學派都是形而上學的,只有它才是以實證材料為根據的法律科學。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這派法學的特徵是:區別“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即區別實在法與正義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實在法,著重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認為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繫。分析法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丁。該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凱爾森和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H.L.A.哈特。他們的學說都是在奧斯丁的法學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的區別是:凱爾森的學說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論作為思想基礎,是比較極端的一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學截然對立;哈特的學說則以現代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作為特徵,比較接近自然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爾森的學說已趨動搖,哈特的學說較為流行,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有重振旗鼓之勢。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在內,因此社會學法學又稱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與社會的關係、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的影響等事實。就哲學上講,所有法學派別可歸為兩大類:一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另一類是與此對立的自然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