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民政局
和平區民政局
2017年11月,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目錄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規章和法規,編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民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
(三)對本市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受民政部委託代管的社團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開展活動的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區縣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褒揚革命烈士和因公傷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協調、指導由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做好國家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管理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社會救助活動。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村民自治活動。
(八)指導、推動城鄉社區建設,發展社區服務業。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和區縣界線勘定及有關資料編輯審定。
(十)管理涉外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
(十一)推行殯葬改草,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服務。
(十二)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的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
(十三)牽頭全市老齡工作,承擔市老齡委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