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河南省水利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水利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掛河南省移民辦公室牌子。

河南省水利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河南省水利廳廳長:孫運鋒。

2019年12月,河南省水利廳機關黨委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人員編製


河南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製204名。暫核定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副廳長、省移民辦公室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防汛抗旱督察專員4名,總規劃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7名。
河南省水利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部門領導


河南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劉正才
河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武建新
河南省水利廳副廳長、省移民辦主任:呂國范
河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劉玉柏、任強
河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東霞(女)
河南省水利廳副廳長:戴艷萍(女)
河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申季維、李定斌(副廳級)
河南省水利廳總工程師:李斌成(參照部門副職管理使用)
河南省水利廳副巡視員:劉長濤、郭偉、杜曉琳(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編製、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省和跨省轄市、直管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下達的和省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指導和組織編製、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評估,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有關用水、節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行業監督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監測。負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八)負責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庫及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調度工作,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九)負責河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我省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政策及法規。負責我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與後續工程建設的行政監督。擬定南水北調受水區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管理、水量調度計劃。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費征繳、管理和使用。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全省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編製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驗收、監督評估和後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負責監督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省轄市、直管縣(市)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督和稽察工作。
(十四)開展全省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省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及意識形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擬訂全省水利法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依法行政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指導全省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製和預算執行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資金和南水北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省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信貸的建議。
(五)規劃計劃處。指導和組織編製、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擬訂全省和跨省轄市、直管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指導和組織編製、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擬訂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指導協調實施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水災害統籌治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六)水文水資源管理處(河南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用水總量控制等制度,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水權制度建設工作;指導水量分配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文工作,組織編製全省水文發展規劃、水文站網規劃並督促實施;指導江河湖庫和地下水水位、流量、水質、泥沙等水文要素監測、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組織編製併發布水資源公報、信息和情報預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制度,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製節約用水規劃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承擔節約用水考核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七)水利工程建設處。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負責病險水庫並指導大型水閘等重要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八)運行管理處。負責水域及其岸線、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湖庫及河口、灘地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組織編製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開展水庫大壩、堤防、水閘安全監測、鑒定及註冊登記工作,指導水庫養殖工作。
(九)水土保持處。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省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農村水利水電處。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改造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程管理,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指導水利扶貧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十一)監督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稽察、監督評估和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稽察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水旱災害防禦處。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負責全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物資儲備與管理,指導水旱災害防禦隊伍建設與管理。
(十三)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處。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費征繳、管理和使用。
(十四)科技與對外合作處。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移民安置處。負責全省在建和擬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驗收工作;承擔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審核上報工作。
(十六)移民後期扶持處。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工作;指導編製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安置、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資金的使用管理;承擔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小型水庫移民困難處理工作。
(十七)河長制工作處。指導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擬訂有關工作計劃、政策、制度等;負責落實河長制工作任務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核等;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和重點事項;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審批和計劃的編製,監督管理全省河道采砂工作,牽頭負責監督指導非季節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等相關工作;承擔省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省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職能轉變


著力改革創新水利發展體制機制,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1、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
省水利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生態環境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生態環境廳協商一致。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省公安廳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20日,入選“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