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統計局
甘肅省統計局
甘肅省統計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黨組書記、局長:陳波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冰玉
黨組成員、副局長:蔣致平
副巡視員:劉雅傑
(一)負責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國家統計政策、規劃,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擬訂全省統計改革建設規劃和部門規章。
(二)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研究制定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劃,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並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省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省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和收集、匯總、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省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市州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省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市、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製1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統計師1名(暫保留原核定的副廳級級別,逐步過渡為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3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監察室主任各1名)。
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製1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統計局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工作督查和安全保密工作;協調機關、直屬單位和市州統計系統的政務工作。
統計設計管理與法規處。
擬訂全省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劃、全省統計調查計劃、全省統計制度;擬訂全省統計標準,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市州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監督實施;研究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統計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監測預警全省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組織重大決策統計諮詢活動;整理、編輯綜合性統計資料;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
國民經濟核算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州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製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和資產負債表;整理和提出國民經濟核算資料並開展分析研究;指導各市州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工業交通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工業、交通統計調查,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能源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和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市州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並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貿易外經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的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群眾安全感調查和勞動工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出人口、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社會科技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環境統計數據;開展社會評價、婦女發展綱要和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十一)農村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縣、鄉、村區域基本情況統計;進行農業經濟核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十二)服務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社會服務業的統計調查;負責建立、維護全省服務業單位名錄庫;負責收集、整理並提供全省服務業主要經濟指標數據及專業資料;負責信息產業、中介服務業等產業統計工作和服務業統計分析、監測和預警工作;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十三)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製管理事項;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工作。
(十四)財務處。
統一管理全省統計系統事業費;負責全省統計系統財務審計監督工作;統一管理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縣統計部門的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2020年11月,被評為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