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138號。
目錄
第一條
為了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設立省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重大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重大貢獻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獎勵科學技術成果項目每年不超過280項。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單位:
(一)
在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二)
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顯著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
在實施技術開發、、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四)
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並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人員推薦:
(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
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
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專家。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
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
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進行評議;
(三)
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評審、評議結果並提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四)
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推薦的候選項目的專業情況,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每屆任期2年,屆滿后可以續聘。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分佈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範圍內省科學技術獎的初評。行業評審組對評審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行業評審組成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行業評審組成員。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行業評審組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被推薦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被推薦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行業評審組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迴避:
(一)
與被推薦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
與被推薦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及其行業評審組應當按照國家相應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體系,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各行業評審組完成初評后,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省級主要傳播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省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方案,並提出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舉行答辯會,並逐項打分。
項目完成人應當參加答辯會,並回答評審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開會討論,並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的獎勵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項目建議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省科學技術貢獻獎的獎勵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推薦單位、個人,可以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貪污賄賂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
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修訂發布的《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