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商定程序

具有審計性質的程序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對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具有審計性質的程序,並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理解


1.商定程序業務執行的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
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的前提是與特定主體協商需要執行哪些程序,以達到某一特定的目的。與審計業務的明顯差別是,審計中執行的程序是由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和職業判斷確定的,為實現審計目標,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各種審計程序。而商定程序業務中執行的程序,是由註冊會計師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
2.執行商定程序的對象是財務信息。
財務信息涉及的範圍很廣,通常包括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特定財務數據通常包括財務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特定財務數據可能直接出現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也可能是通過分析、累計、匯總等計算間接得出的,還可能直接取自會計記錄。
3.註冊會計師就執行的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商定程序業務報告只報告所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不發表任何鑒證意見。

對獨立性要求


由於商定程序業務不以提供保證為目的,不屬於鑒證業務,本準則不對商定程序業務提出獨立性要求;但如果業務約定書或委託目的對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提出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其規定。
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應當在商定程序業務報告中說明這一事實。

執行方法


執行商定程序時,註冊會計師可採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
(二)監盤
(三)觀察;
(四)查詢及函證
(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