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或經濟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罰款、沒收和某些行政處分。學說中又認為,經濟責任泛指一切具有經濟內容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某些刑事責任;亦有認為經濟責任僅指經濟行政法上的責任,而不問其內容如何。
經濟責任主要是以金錢為責任標的;基於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約定經濟責任與法定經濟責任。法定中的經濟責任有很多,根據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公法中的經濟責任和私法中的經濟責任。
私法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有這幾種,即“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滯納金”。
1、補償金的適用不以當事人的過錯為前提原則,主要是基於公平原則的客觀原因(實際需要)而適用;適用情形一般都有法律規定。
2、賠償金的適用恰以當事人的過錯為前提原則,“過錯-損失-賠償”是民法主要責任原則(民法以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賠償不具有獎勵性。
3、違約金的分類種類很多,基於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無論是法定性違約金還是約定性違約金,法律對它們的適用都有嚴格的限制性,這主要體現了私法領域(平等主體之間)不具有懲罰性的法理學理論;限制平等主體之間通用約定(契約)形式剝奪相對方的平等主體地位、身份等。如“約定當你還不了債就做我的奴隸;....”
4、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的適用於定金罰則。
5、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用作抵押的錢。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
7、“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私法領域中約定的滯納金其實質只能按違約金的適用情形適用。
公法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有這三種:罰金、罰款、滯納金。
1、罰金規定在《刑法》中,屬於刑事責任中的一種刑罰。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除此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2、罰款是行政法中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擁有罰款權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確授權的國家機關;除此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論是通過什麼形式來主張罰款都屬於無效。
3、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私法領域中約定的滯納金其實質只能按違約金的適用情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