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各集團軍和海軍、空軍、火箭軍的作戰部隊,執行機動作戰任務,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主要作戰兵種。

中國沒有野戰軍的正式編製,但習慣把理解隸屬於各大戰區的陸軍各集團軍稱作野戰軍,而隸屬於各省省軍區、軍分區的部隊稱作地方部隊,或者邊防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主要作戰兵種。解放戰爭初期,人民解放軍在各戰略區先後組建野戰軍,執行機動作戰任務,是戰略戰役軍團,轄若干兵團。隨著各戰區連成一片,逐步統編為西北野戰軍、中原野戰軍、華東野戰軍、東北野戰軍和華北野戰軍。1949年初,除華北野戰軍外,西北野戰軍改稱第一野戰軍,中原野戰軍改稱第二野戰軍,華東野戰軍改稱第三野戰軍,東北野戰軍改稱第四野戰軍。各野戰軍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轄若干兵團和特種兵部隊,執行全國機動作戰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野戰軍一級番號撤銷,其機關分別與有關軍區機關合併。

部隊概況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是解放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陸軍各集團軍和海軍、空軍、火箭軍的作戰部隊。其下屬的步、坦、炮、空、偵、工、通、化八大兵種一應俱全,裝備先進,軍中像155毫米榴彈炮、99式坦克這樣的重型裝備只裝備野戰部隊。野戰部隊尤其是甲類集團軍,其下屬的班一般都是滿員,以便於發生戰爭可立即出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主要作戰兵種,承擔主要作戰任務、跨區域作戰任務,無論是裝備、人員、訓練水平、指揮水平都優於邊防部隊。

主要區別


解放軍野戰部隊與地方部隊的區別,有點類似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機動師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衛部隊的區別。
中國解放軍野戰部隊承擔主要作戰任務、跨區域作戰任務,機動作戰任務,而地方部隊則承擔輔助作戰、邊防守備、城市警備等任務,一般不會到所轄區域外作戰。野戰部隊無論是裝備、人員、訓練水平、指揮水平都是全國最優秀的,而地方的一些駐地部隊則是過得去就行。
中國野戰部隊軍中全面,下屬的步、坦、炮、空、偵、工、通、化八大兵種一應俱全,而地方部隊則少的很多,例如炮兵往往只有60毫米迫擊炮,沒有其他重武器,而像155毫米榴彈炮、99式坦克這樣的重型裝備則只裝備野戰部隊。野戰部隊尤其是甲類集團軍,其下屬的班一般都是滿員,以便於發生戰爭可立即出動,而地方部隊人員不齊,只有軍官和士官,士兵很少,有的地方部隊一個連才幾十人,一個營不過百人。
邊防軍則是相對於駐紮於邊防的駐地部隊來說的,一般來說,邊防部隊都隸屬於省軍區,是地方部隊的一部分。

建制沿革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建制歷史可追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1947年2月10日,朱德第一次以“人民解放軍總司令”的名義與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共同簽署了組成陝甘寧野戰集團軍的命令。各地八路軍、新四軍及東北民主聯軍也陸續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並著手擴建野戰縱隊。
1949年1月,中央軍委又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以番號順序整編為4個野戰軍、16個兵團、51個軍。西北野戰軍於1949年2月1日更名為第一野戰軍,下轄2個兵團7個軍:原第1、2、3、4、6、7、8縱隊更名為第1、2、3、4、6、7、8軍。中原野戰軍於1949年2月5日更名為第二野戰軍。下轄3個兵團9個軍:第10、11、12、13、14、15、16、17、18軍。華東野戰軍於1949年2月9日更名為第三野戰軍,下轄4個兵團15個軍:第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4、35軍。東北野戰軍於1949年3月11日更名為第四野戰軍,下轄2個兵團12個軍:第38、39、40、41、42、43、44、45、46、47、48、49軍。華北軍區下轄3個兵團9個軍:第60、61、62、63、64、65、66、67、68軍。
野戰部隊
野戰部隊
2017年,根據中央軍委決定,以原七大軍區的18個集團軍為基礎,調整組建五大戰區的13個集團軍,番號分別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和八十三集團軍。調整組建新的集團軍,是對陸軍機動作戰部隊的整體性重塑,是建設強大的現代化新型陸軍邁出的關鍵一步,對於推動我軍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自國防部2017年4月首次披露陸軍18個集團軍調整組建為13個集團軍后,包括71軍、73軍、74軍、77軍、78軍、82軍、83軍在內,至少7個集團軍已公布了所在駐地,涵蓋了江蘇徐州、福建廈門、廣東惠州、四川成都、黑龍江哈爾濱、河北保定以及河南新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