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力
自知力
自知力指患者對其自身精神狀態的認知能力,即能否察覺或識辨自己有病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能否分析判斷並指出自己既往和現在的哪些狀態和表現屬於正常,哪些屬於病態的能力。自知力完整的患者通常能夠認識到自己患了病,知道自己需要治療,並積極配合醫生治療。精神病患者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自知力缺陷,在疾病的不同階段,自知力的完整程度也不同,並隨病情變化。
自知力
精神病人一般均有程度不同的自知力缺陷。在疾病的不同階段,自知力也隨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有一定的規律性。精神病的初期,有些病人的自知力尚保存,能夠覺察到自己的精神狀態發生了變化。隨著病情的發展和加重,病人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喪失了判斷力,否認自己是不正常的,甚至拒絕治療。此時稱為自知力缺損。
無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善是指,患者對自身狀態的反應錯誤,或者說是“自我認知”與“自我現實”的統一性的喪失。
目前引進國外及國內常用的精神分裂症自知力的評定大致歸納為以下5種:
7個等級的評定
甘景梨等為探討精神分裂症的自知力的臨床價值及相關因素,對11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了自知力及相關因素的研究,自知力評定按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的評分方法,用1~7分共7個等級評定,分數越高表示自知力障礙越重。該結果顯示,自知力完整者佔11%,自知力評分越高則BPRS、陰性癥狀量表(SANS)、陽性癥狀量表(SAPS)、臨床療效總評量表中的療效總評項目(CGI-GI)和治療依從性評分越高;自知力與BPRS、SANS、SAPS中的某些癥狀因子評分,以及受教育年限也有顯著相關性,而與年齡、病程、住院次數及住院總時間無顯著相關性。提示自知力與其它精神癥狀的嚴重程度及其變化、療效、治療依從性均有密切的關係,自知力的評定對精神分裂症具有重要的臨床價值。
4個等級的評定
鄭成疇等根據患者對精神癥狀的認識程度,將自知力分為存在、基本存在、部分存在及喪失等4個等級評定。他們對45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知力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
(1)自知力完整的患者僅佔11.1%,表明自知力障礙是精神分裂症的高發癥狀,有診斷價值。自知力障礙程度與病程長短有關,病程短、處於急性期的患者大多自知力完全喪失,而病程長者趨向於 存在部分自知力;年齡、住院次數、及住院時間等因素對自知力無影響,首次與多次住院之間無差別。說明自知力存在與否主要與患者所處的發病時期有關。(2)自知力缺乏者病情較嚴重,不同程度的自知力在BPRS之缺乏活力、激活性和敵對猜疑3項因子分之間的差異有顯著性。提示自知力與其它精神癥狀有關。
(3)自知力與療效進行相關分析,二者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可見自知力水平與精神癥狀嚴重性之間有較好的一致性,可作為1項評估病情、判斷療效的可靠指標。
自知力
ITAQ的評定
自知力
自知力側面與臨床關係
金吉晴對自知力的3個不同側面與臨床的關係進行了研究,3個側面包括:(1)治療的必要性;(2)認識有精神病;(3)對幻覺和妄想的辨別力。臨床指標包括:精神癥狀客觀嚴重度,自身的主觀異常體驗,治療環境(住院或門診治療)。結果顯示,陽性精神癥狀的嚴重程度與患者認識有精神病和對幻覺妄想的辨別力呈負相關,與治療的必要性無相關性。陰性精神癥狀、患者自身的主觀異常體驗與自知力的3個側面均無相關性。初發病年齡與患者對幻覺和妄想的辨別力呈正相關,治療環境與患者對於治療必要性的認識呈顯著相關。
SAUMD的評定
SAUMD共有20項問題,前3項是對精神障礙的認識、對藥物治療的認識及對精神障礙所致社會後果的認識,包括目前和過去2方面;其餘17項分別評估患者對目前癥狀的認識、對過去癥狀的認識、對目前癥狀歸因的認識及對過去癥狀歸因的認識,分別組成4個分量表。評分範圍1~5分,高分提示有較差的認識和歸因。李一雲等採用該表對111例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治療前後的自知力評估。
結果顯示:
(1)SAUMD評分在治療前後差異有顯著性,主要表現在癥狀分的差異,尤其以目前癥狀分的變化比較明顯,而歸因分治療前後的變化差異無顯著性;
(2)臨床醫生在判斷患者自知力時,常是重視陽性癥狀,而對陰性癥狀重視不夠;
(3)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療前後差異無顯著性,提示慢性精神分裂症在短期治療期間自知力改善不明顯。
自知力是臨床精神病學中廣泛應用的一個概念,是精神分裂症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患者完 整的自知力應包括:認識到自己有病,確切了解疾病的性質和癥狀,對發病的誘因和癥狀進行分析和批判,求治迫切,對疾病治癒后工作、生活有合乎情理的打算。在自知力評定過程中,測查工具、研究樣本大小、治療環境以及患者文化水平等因素均影響研究結果。
1、測查工具及研究樣本對自知力評定的影響:一些學者開始對自知力障礙程度進行“量化”,在“缺乏自知力”與具有“完善自知力”間劃出一些數量化的等級,臨床上可採用這些方法對自知力進行較為簡便、粗淺的評估。自知力的量化等級雖然有一定的臨床指導意義,但因其量化程度不高(半定量),在科研方面的應用受到局限;有些等級或劃分較多或定義欠明確、等級間不存在遞進關係,而使臨床醫生無所適從,難以準確劃分。因此,一些學者便著手創製自知力量表,使自知力的評估趨於完善。以前的研究和臨床實踐習慣均認為,精神病理癥狀的消失使自知力易獲改善。但在應用ITAQ時發現,精神病理癥狀的消失與自知力的改善並不一致。這可能是因研究樣本數太小,未能顯示出兩者的真實情況;亦有可能是我們使用的自知力測查工具未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患者自知力的水平,如讓患者承認自己有精神病,就不如讓患者訴說自己與以前不一樣來得更容易些。因為,對自知力恢復較好的患者,由於其對前途、工作、將來社會環境歧視等的擔憂,患者很可能在評定過程中摻雜了上述諸多心理及其它因素,影響了自知力真實水平的獲得。
2、治療環境對自知力評定的影響:治療環境(住院或門診治療)與患者對治療必要性的認識間呈顯著相關。自知力缺失患者的自然脫落和門診治療環境有利於自知力的建立和恢復,這可能是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急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即使否認有病也並非完全拒絕治療,而85%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以自願形式入院治療、承認自己有病並願意接受治療。原因可能與患者意志減退、缺乏主見有關。
3、文化水平對自知力評定的影響:正確評價疾病類型和嚴重程度的能力有賴於智力和文化水平。屬於“智能型自知力”的患者文化水平高,儘管其存在精神癥狀,但仍能根據以前的患病體驗對自己的病態加以描述,自知力障礙表現較輕。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即使精神癥狀輕,但因其對病態體驗表達和分析困難,而表現為自知力障礙較重。對一些智力低於正常的患者,把自我認識的缺乏看作是人格的喪失而不是自知力缺乏則更為恰當。許又新認為自知力有2種:癥狀自知力和人格自知力。癥狀自知力(精神障礙自知力)不只是簡單的有無問題,患者往往有多個癥狀,自知力可以各不相同。即使對單一癥狀而言,由於癥狀具有多維性,結構複雜和內容豐富,所以自知力不是線性量表可以刻化的。有些典型的癥狀本身就蘊含著自知力缺乏,如幻覺、妄想等。有些典型的癥狀本身就蘊含著自知力,如各種神經症患者的自知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知力也象精神分裂症的癥狀一樣豐富多彩、變化多端,提示了它的複雜性。因此,對精神分裂症自知力的評定,有待於我國研究出一個完善的標準評定方法,儘可能排除影響因素,以提其高臨床的使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