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制度
等級制度
徠等級制度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統治階級按血緣關係、種族、財產關係、政治地位等將居民劃分為不同的社會集團,用以維護其統治地位的制度。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等級劃分的基礎,等級關係是階級關係的表現形式。等級制度用政治、法律、宗教、職業以至婚姻等關係把人們的社會地位固定下來,各等級之間界限森嚴。等級身份一般都是世代相承。等級制度使社會結構呈金字塔型。
前資本主義社會劃分社會集團的制度。其劃分是以階級分化為基礎的,是階級差別的一種形式。
等級劃分等級是一定的社會集團。社會中不同等級成員的不同權利、義務及加入或排除於某等級的條件,都是由國家法定的。等級身份一般是世襲的;個別成員的身份有時因戰功、貢納或罪罰等而升降。等級制度的實質是法律規定了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上下等級之間一般是統治與隸屬關係,它起著穩定統治秩序和保證統治集團利益的作用。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等級劃分方式各有不同,或者取決於政治地位,或者取決於宗教神職,或者取決於職業差別、民族差別、血統關係、門第門閥等。
歐洲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和奴隸等級。在中世紀的法國,城鄉居民因職業、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不同而彼此隔絕。到11~12世紀間,教士、武士和平民三部分人逐漸固定下來,形成教會貴族、世俗貴族和市民三個等級。前二者被稱為第一、二等級,市民等級即第三等級。在這些等級之下是廣大農奴。這種社會結構是法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的基礎。1302年,國王首次召開了有三個等級代表參加的三級會議,在14~15世紀,這種等級會議在政治中有重要地位。中世紀西歐其他各國,國王之下也大都存在教士、貴族和市民三個等級。
徠和封建社會,中國都曾在"名分"的原則上建立起區分貴賤尊卑的嚴格等級制度。周代天子以下有諸侯、卿、大夫、士等統治等級和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等被統治等級。其後歷代制度各有不同。到了清代,除最高統治者皇帝外,還有擁有不同特權的宗室貴族、縉紳、紳衿等級,以區別於凡人等級和被奴役、被歧視的僱工人、賤民等級。法律明確規定了他們的不同法律地位。
印度印度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是種姓制度,也稱卡斯特製(見印度種姓制度)。這種制度把居民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四個種姓,各種姓從事不同的職業。婆羅門一般都有文化,專門研究《吠陀經》並主持宗教儀式;剎帝利從事政治和軍事活動;吠舍為一般群眾,主要是務農和經商;社會地位最低的是首陀羅,從事那些被認為最低賤的職業,如清道、製革、處理屍體等。各種姓實行內婚制,職業世襲,排他性很強。
等級的消滅 等級劃分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現象。資產階級產生於封建等級之中,但只有取消了封建等級特權,資本主義才能得到充分發展。因此,歐洲中世紀末期的階級鬥爭就表現為等級鬥爭。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后,封建特權和等級制度被廢除,原則上消滅了等級,公民獲得法律上的平等,階級不再以等級的形式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