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發的《呼和浩特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司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局長:史學君。

機構簡介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呼和浩特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30號)精神,設置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審核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的意見,指導監督市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區、行業、基層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和全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協助旗縣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法治調研科。開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編纂工作,編製出版政府規章彙編正式版本。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和研究工作。
(三)裝備財務保障科。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央、自治區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等工作,統籌指導直屬戒毒系統裝備財務保障工作。
(四)法治督察科。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見和問責建議。接受各地區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
(五)立法科。負責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和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后評估。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六)社區矯正管理科(社區矯正管理支隊)。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七)行政複議與應訴科。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指導、管理、監督全市仲裁工作,編製呼和浩特市仲裁名冊並公告。
(八)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負責全市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動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協調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承擔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審核和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協調工作。負責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
(九)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全市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十)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制定全市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全市司法所建設。指導全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市人民調解協會等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全市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幫教安置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工作。編製市司法鑒定、公證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市司法鑒定協會、公證協會等行業協會工作。
(十二)律師工作科。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初審上報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專家庫、法律顧問的選聘、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呼和浩特市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十三)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呼和浩特市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資格審核和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科技信息化科。擬訂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統、軟體、平台的設計、研發、建設、應用和維護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輿情處置和綜合協調調度工作。指導強戒所安防和監控系統建設工作。
(十五)強制隔離戒毒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落實推進全國統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場所收治、診斷評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十六)政治部。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機構編製、警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旗縣區司法局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隊伍教育訓練工作,指導培訓基地建設。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評優創先、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宣傳工作。
(十七)警務督察科。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負責維護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及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權益。組織開展對全市司法行政重點業務工作的綜合督察。
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指導全市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市本級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

行政編製


(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5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40名。【20正(含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科長、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20副<含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公共法律服務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各1名)】。
(二)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能和編製事項另行確定。

現任領導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局長:史學君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鵬飛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安慧雲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中鋼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呼和浩特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惠軍偉(正處級)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呼和浩特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政委:王東升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編製機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