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專項編製

政法專項編製

根據中央決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勞動人事部、財政局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製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製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

基本介紹


至此,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的編製從黨政群機關中分離出來,作為專項編製單獨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統中包含勞改(后改為監獄)、勞動教養系統。此後,國家安全職能從公安系統分出,單獨成立國家安全機構,其編製列入政法專項編製,單獨管理。
2007年起實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製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製實行專項管理。”在實踐中指的就是政法專項編製。
在機構編製管理的實踐中,通常把檢察、審判機關,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司法(含監獄、勞動教養管理局)、國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機關,及其所屬直接履行政法職能的單位,統稱為政法系統。這些系統使用的編製統稱為政法專項編製。黨委政法委使用的編製不是政法專項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