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由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政府職能部門(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和工會代表組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必須具有權威性、民主性和廣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決策必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夠代表政府實行宏觀管理的意圖,又能夠體現職工群眾的意見,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具有廣泛性。從本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要由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政府職能部門(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和工會代表組成,這樣就能夠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作出的決策具有科學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員組成:
人民政府負責人
這裡所指的人民政府應與所設立的住房委員會相對應。如果是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住房委員會,那麼,人民政府負責人是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如果是設區城市設立的住房委員會,那麼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是指設區城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條例》對負責人是正職還是副職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這裡的負責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長。
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推行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資金的列支,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住房建設的計劃、規劃,住房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的規範等,與財政、建設、人民銀行、
計劃、房地產、金融、審計、勞動、人事、監察等多個部門有密切關係。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有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以協調住房公積金的重大政策。
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和單位代表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以維持職工合法權益為宗旨。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要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住房委員會吸收工會代表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重大事項決策的具體表現。
專家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設、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財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這樣有助於住房委員會實現科學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設置主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這種設置既保證了住房委員會所作的決策在所有城鎮的全範圍覆蓋,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城鎮建立和發展,同時又突出了城市這一重點,特點是大中城市,允許各城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決策。
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區性,與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及城市個性、城市職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關,各城市應當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全國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和具體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