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s/Barrier to trade)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
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製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範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關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於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範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儘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
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採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中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
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該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
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採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
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採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籤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
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
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
政府採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
服務貿易准入和經營限制;
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其它貿易壁壘等。
關稅壁壘(tariff barriers),又稱為關稅措施,指在關稅設定、計稅方式及關稅管理等方面的阻礙進口的措施。常見的關稅壁壘有幾種形式:關稅 ( 從量關稅、從價關稅、選擇關稅、混合關稅 ) 、關稅高峰、關稅升級、關稅配額、特別關稅 ( 附加關稅 )。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duction)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該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儘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補貼(subsidies)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准入範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條例的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該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1981年,丹麥政府決定,所有啤酒和汽水都必須裝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這一決策的背景是:傳統的運行良好的玻璃回收處理系統,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脅。歐洲共同體委員會認為該法律給進口貨物增加了比丹麥貨物高的成本,從而構成了阻礙聯盟內貨物自由流動的貿易壁壘。1986年歐洲共同體仲裁法庭受理了這一案件。
共同體委員會聲稱,丹麥法律違反了某種貨物一經在一國出售就自動可以在共同體內各國流動的基本法規。儘管並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動,國外貨物供應商們建造可再利用瓶的處理系統都面臨著更大困難。委員會認為該法律歧視性對待國外廠商。委員會還認為,該法律不能等效於環境效益,並且採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保護環境,例如採取志願收集系統和循環使用方式。
1988年9月,法庭裁決,允許丹麥保留其強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確認,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允許存在貨物自由流動一般規則的例外。如果歐盟不包含某特殊領域的專款法律,就會引起由於不同國家採取不同法規而導致貿易混亂的情形。法庭認為,為了保證飲料包裝的高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飲料包裝是必要的,從而此法規與目標成“適當的比例”。
然而,丹麥關於容器瓶種類認可的要求未獲通過。1984年後,國外生產者的貨物必須盛裝于丹麥生產或認可的瓶中(僅在貨物檢驗階段使用並且有數量限制)。實施容器瓶認可法規的動機在於:如果市場上出現許多種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體系。通過控制瓶的種類可以控制其類別上的多樣性。
法庭發現,儘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並不能保證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確實保護了環境。作為法庭裁決的結果,進口到丹麥的飲料很少。於是法庭又發現,從瓶子種類的強制性認可中所獲得的環境效益,並不能同國外供應商們的巨額損失成比例。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環境(非關稅)壁壘,是國際社會為保護人類、動植物及生態環境的健康和安全,而
綠色貿易壁壘
2000年聯合國啟動了“全球契約”計劃;2010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了《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指南》(ISO26000)。
截至2011年末,已有36個國家將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隨著傳統貿易壁壘逐步走向分化,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的作用逐漸弱化,以綠色貿易壁壘為核心的新貿易壁壘形式不斷發展,珠三角地區的外向型加工企業的貿易環境面臨新的挑戰。
國家發布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確分解給廣東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任務是“十二五”碳強度要下降19.5%,為全國各省(區、市)中最高。
2011年1月,廣東省出台的《廣東省應對氣候變化方案》提出,到2015年力爭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5%左右;
到2020年,力爭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5%以上,說明企業在努力踐行節能降耗。與此同時,隨著碳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完善,對當前還存在的建築能耗水平高、增長勢頭猛、節能改造進展緩慢作出積極地探索,對推動廣東一直走在全國節能減排的前列具有重要意義。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指商品進口國制定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對外國進口商品構成了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在技術指標、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籤等方面制定苛刻的規定,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或效果,這種限制或阻礙進口的技術性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勞工標準壁壘:勞工標準的內容主要有:廢除強制勞動;禁止勞改產品出口;嚴禁使用和剝削童工;非歧視的工資水平、同工同酬;實行最低工資標準,保證勞工的最低工資水平;工人有自由結社和集體議價的權利等。有些發達國家試圖把勞工問題同貿易捆在一起解決,以期削減發展中國家的勞動成本優勢。
貿易壁壘的出現並不斷強化並非偶然,它是國際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分析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於以下幾點。
1.社會進步及發達國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安全健康意識空前加強,越來越關心產品對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致在國際貿易中以健康、安全和衛生為主要內容的新貿易壁壘日益增多。
2.隨著環保意識的提高,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關心賴以生存的地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要求國際貿易中的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加工過程都不要以破壞環境或犧牲環境為代價;同時要求生產這些產品時也不要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於是,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不斷出現。
3.新貿易壁壘的日益增多與傳統貿易壁壘受到約束關係很大。傳統貿易壁壘如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的使用不僅會受到國際公約制約和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且也易遭到對等報復。因此,這些傳統貿易壁壘措施將來的發展空間不是很大,這就為綠色壁壘等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發展空間。
4.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為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手段。技術密集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特別是信息技術產品,涉及的技術問題較為複雜,容易形成新貿易壁壘。同時高靈敏和高技術檢測儀器的發展使檢測精度大大提高,給一些國家設置新貿易壁壘提供了技術和物質條件。
5.主要發達國家因經濟增長乏力,貿易保護主義有重新抬頭之勢,隨著傳統貿易壁壘作用的弱化紛紛尋求新貿易壁壘,以保護其國內產業。
國際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其設置的目的是各國政府為保護該國的經濟不受外來產品侵犯。然而,過度的貿易保護並不利於一國經濟的發展。而WTO,即世界貿易組織,正是以倡導自由貿易為宗旨。加入WTO后,中國對外出口的遇到的情況是,關稅壁壘逐步弱化,紡織品配額也逐步取消。與此同時,所遇到的其他貿易壁壘卻比以前嚴重,這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國外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力度加大。對中國實施反傾銷的國家,不僅有歐美、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發達國家,也有像土耳其、埃及、印度這樣一些發展中國家;所涉及的產品既有日用品行業,也有機電行業,既有製造品,也有礦產和養殖品;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反傾銷案件佔世界總量的1/7-1/6,而加入WTO后,這一比例大大增加,中國已經成為外國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家。
2.技術性壁壘已經成為中國產品出口的主要障礙。廣義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包括技術法規、技術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產品檢疫、檢驗制度與措施,包裝和標籤規定,信息技術壁壘以及綠色壁壘五個方面。中國出口產品所面臨的技術貿易壁壘主要來自美國、歐盟和日本;所涉及的行業主要有農業、紡織服裝業、輕工、機電、五礦化工和醫療保健業。有資料顯示,中國有70%的出口企業和40%的出口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
3.中國出口產品還受到諸如以美國“337”條款為代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限制,以及來自歐美等國的對華特別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立法的限制。
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例
廣泛性
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製成品;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
系統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個系統,不但包括WTO《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內容,而且包括《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規定的措施;《農業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都對環境問題進行了規定。
合法性
國際上已簽訂150多個多邊環保協定。發達國家積極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國際性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
雙重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有其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採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採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國、日本、歐盟等憑藉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法規和認證制度等,以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隱蔽性和靈活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迴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複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具有隱蔽性。由於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發達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
爭議性
由於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複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準,因而國與國之間相互較難協調,容易引起爭議,並且解決爭議的時間較長。
20世紀70年代后,國際經濟領域貿易戰主要集中於一般商品貿易領域,但是,21世紀國際貿易戰將逐步集中在技術性貿易壁壘。
通過長期的談判,最後達成一致。
立足自身,先搞好企業內質量信譽建設;熟悉國際貿易有關法律,就是熟悉遊戲規則,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遭遇壁壘時及時調整自身產業結構,以更好地適應遊戲規則更好地玩;受到懲處時要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隨著傳統貿易壁壘逐步走向分化。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逐漸弱化,反傾銷等傳統貿易壁壘雖然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繼續存在,而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核心的新貿易壁壘將不斷發展,將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主體,成為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高級形式。因此,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發展動向值得我們特別關注。
從生產領域和貿易領域向服務貿易和投資
技術性貿易壁壘(以下簡稱TBT)的表現形式十分廣泛,既涉及國際或區域性協議、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序等強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自願性規則。TBT的涵蓋範圍日趨廣泛。在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中,貿易與環境、貿易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農業等議題都將涉及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自願性措施呈現向強制性法規轉化的趨勢
在技術性貿易壁壘領域,有許多自願性的措施,如lS09000、lS01 4000、各種環境標誌認證、HACCP認證、有機食品認證等,以生產者自願為原則決定是否申請認證。
從針對具體產品向生產經營全過程延伸
最典型的例證是強制推行HACCP管理體系。HACCP為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的英文簡稱,其宗旨是將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產過程中,而不是靠事後檢驗來保證產品的可靠性。以HACCP為基礎的食品安全體系,被稱為HACCP體系,其起源於美國。最初用於保證航天食品的安全衛生。
對勞動密集型工業的生產過程強制推行勞工標準,以及對畜禽產品的生產過程推行動物福利標準也會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影響及擴散效應越來越明顯
TBT的影響較之於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更為廣泛和深遠。許多TBT措施可能直接導致限制甚至禁止進口。另外,技術壁壘具有明顯的擴散效應。TBT措施往往產生連鎖反應,由一個產品涉及到相關的所有產品;從一國擴展到多國甚至全球。2002年1月30日,歐盟理事會以中國舟山產凍蝦仁氯黴素含量超標為由,通過《關於對產自中國的進口動物產品實行某些保護性措施的決議》決定暫停進口產自中國的供人或動物消費的動物源產品,禁令由蝦仁擴大到所有動物及含有動物成分的產品達100多種。歐盟的這一措施很快引起美國、匈牙利、俄羅斯甚至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的仿效。
設限越來越多,要求更加苛刻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創新的深入,新的技術標準會不斷湧現,並被採用於新的技術法規。技術創新使檢測設備、手段和方法更加先進,一些國家尤其是世貿組織發達成員運用TBT的水平隨之水漲船高,對進口產品的標準規定越來越細,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和苛刻。人們對人類生命安全及世界環境問題的關心,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中對這些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衛生法》修正案,強化對進口農產品的檢查制度,對含有未設定殘留標準農藥的進口農產品將一律停止流通。
技術壁壘與專利壁壘的交叉使用
歐盟和美國一方面設立技術壁壘,要求進口國企業的產品要達到其設定的技術水平或技術標準;另一方面又把該標準中的技術核心申請了專利。這就是技術壁壘與專利壁壘的交叉使用,該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該國企業的利益,如果別國企業想出口這樣的產品,就要給對方交納極高的專利使用費,出口利潤不但大受挫折,甚至成本問題就使該產品很難再走出國門。
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等交替並用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貿易中涉及的各種技術問題將更加複雜,同時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衛生和安全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對環境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而高技術含量的測試和檢驗檢疫技術的不斷發展,也給一些國家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國際貿易限制甚至貿易歧視提供更精確的數據。同時,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不斷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也使得國家問的貿易保護手段花樣翻新。所有這些因素都將使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不斷升級,越來越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
發達成員仍是實施技術壁壘的主體
發展中國家也越來越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
由於技術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國制定和實施TBT的差別很大。一般來講,發達成員居於主導地位,許多國際標準都是發達成員參與制定的。但是近幾年來,發展中成員也越來越重視技術壁壘的引進與實施。發達國家TBT通報2429件,佔總量的56.21%,而發展中國家通報1892件佔43.79%。自1999年以來,發展中國家的TBT通報量已經超過發達國家,大有後來居上之勢。
但是,總體上發達國家仍居於優勢地位。發達國家SPS通報量為1516件佔總量的54.99%,發展中成員通報1241件。佔45.01%。發達國家SPS通報量增長速度大大超過發展中成員。發達國家的TBT/SPS通報合計3945件,佔總量的55.74%,發展中國家為3133件,佔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