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由市場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在內的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會址設在北京。協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縮寫為NAFMII。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參與者共同的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的參與者、中介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和專家學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協會會員。協會單位會員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信用評級公司、大中型工商企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經過10年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已成為一個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以一對一詢價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債券、拆借、票據、黃金、外匯等子市場在內的多板塊、有層次的市場體系,市場規模穩步增長。據介紹,從國外銀行間市場發展經驗看,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日本證券交易商協會、韓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在推動市場創新和發展、規範市場行為、維護行業利益、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所在國金融市場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銀行間市場進行自律管理, 維持銀行間市場正當競爭秩序
創新: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促進市場健康快速發展
服務:為會員服務,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更好促進政府和市場的雙向溝通。
儘快成立以市場參與者為主體的自律組織,加強對銀行間市場的自律性管理,約束市場參與者行為,保護市場參與者正當利益,對促進我國銀行間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設立市場自律組織,有利於加強市場自律管理,營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建立和完善符合OTC市場規律和特點的自律管理體系,在相當程度上可以為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可以通過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和會員的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營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自律的市場環境。
(2)設立市場自律組織,有利於促進市場和政府的雙向溝通,有效維護投資者權益,有力促進市場發展。自律組織既是市場參與者的民意代表,又在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緊密聯繫市場和政府,在促進二者有效雙向溝通方面能夠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市場自律組織既可向市場宣傳政府部門的相關政策,又可向立法機構、政府部門反映市場情況以及會員的意見和呼聲,充分發揮溝通會員與立法機構、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的作用。
(3)設立市場自律組織,有利於促進市場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協會可以通過組織會員加強銀行間市場業務方面的交流與培訓,來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市場參與者專業水平的提高。設立市場自律組織,有利於銀行間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市場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可充分激發市場的自主創新性,又可使市場主管部門能集中精力作好市場的長遠規劃和監督管理,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
市場自律已經成為世界各行各業規範發展的重要基石。自律性協會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是市場經濟體製成熟的標誌之一。國際金融監管的經驗表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場自律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條件下,充分發揮市場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加強自律是金融市場發展的一般趨勢和內在要求。
國際發達市場發展的經驗表明,具有擬訂自律規則、制定市場統一行為規範、監督檢查會員執業行為等重要職能的市場自律組織在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示、防範市場風險的一種重要機制安排。1792年,美國第一次重大投機醜聞使得許多商家和銀行破產後,在紐約華爾街的24位證券場外交易商自行組織起來,在華爾街68號樓一棵梧桐樹下籤訂了一紙協定,要求在場的人在證券買賣中遵守協定中的公平原則,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樹協定”,這標誌著美國金融市場自律的開始。此後的200多年時間,世界各國金融領域相繼成立了自律組織,制定了相應的市場自律守則。實踐證明,在場外市場(OTC市場)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場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10多年的健康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已成為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包括債券、拆借、票據、外匯、黃金等市場,以報價驅動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市場規模快速增長,市場制度逐步完善,投資者日趨成熟。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例,2006年全年累計發行債券5.71萬億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計成交38.35萬億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場存量8.84萬億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場參與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同時,市場參與者範圍從市場建立之初單一的商業銀行擴展到涵蓋了所有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債券品種也已從單一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擴大到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國際開發機構債券、美元債券等多個品種。隨著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對自律的需求不斷增強,設立代表廣大市場參與者利益,具有組織創新、自律、維權和服務等職能的自律組織,已成為市場進一步規範、快速發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設立市場自律組織是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和市場管理方式的需要。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要求要“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在2007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又明確提出“要創新金融調控和監管方式,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業不斷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發揮金融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大公眾和媒體監督力度”等政府職能轉變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要求。2007年5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自律組織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與總體要求,強調要“積極拓展行業協會的職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轉移給行業協會”;重申要加強市場自律,並明確“行政執法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是完善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中央的這一系列政策,為改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指明了方向。
一般而言,自律組織和市場主管部門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市場監管體系的主幹。在場外市場,市場主管部門一般專職於市場的長遠規劃、框架設計和制度建設,自律組織則往往在市場日常的監督、管理和規範中擔負著更多具體的職責。我國銀行間市場的管理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場自律組織缺位。市場自律組織的缺位,不僅不能充分動員市場參與者自身的力量進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銀行間市場失去了提示和防範風險的一道重要屏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銀行間市場的主管部門,在擔負著對市場的全面管理職責的同時,不得不承擔一些本該由市場自律組織所擔負的自律管理職責,無論管理規定,還是自律規則和產品創新,基本由中國人民銀行制訂或推動。主管部門耗費大量精力做本該由市場決定的事情,市場監管及基本制度建設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響。
在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設立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實為刻不容緩。成立市場自律組織,將那些本該由市場決定的事情交給自律組織去辦,有利於市場自主創新潛力的發揮,有利於市場主管部門集中精力,做好市場監管工作和宏觀的制度建設和長遠規劃。
第一屆理事會
會長:谷澍
監事長:劉珺
副會長:
中國工商銀行行長 楊凱生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項俊波
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張建國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高堅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 穆懷朋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 楊 超
中信證券股份公司董事長 王東明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黃永達
外匯交易中心總裁 謝多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 呂世蘊
上海黃金交易所理事長 沈祥榮
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 時文朝
第三屆理事會
會 長: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項俊波
監事長:交通銀行行長 牛錫明
副會長:
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
中國銀行行長李禮輝
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建國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高 堅
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楊 超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東明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謝 多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呂世蘊
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時文朝
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協會的組織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協會籌備組決定)。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選舉和任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選舉和任免協會常務理事;
(七)決定會員資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審議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九)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決定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審議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會負責人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亦可召開。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協會內部的日常規章制度;
(五)向理事會提議協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
(六)聘任副秘書長;
(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八)承辦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的任職條件。
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協會負責人
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籌備組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任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系常務理事、執行副會長當然人選),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設部門。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的,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方可任職。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銀行間市場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良好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九)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主管部門、立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制定的準則、規範和規則,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維護市場秩序;
(四)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組織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六)組織會員進行業務研究、開展業務交流,根據會員需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管理適合銀行間市場特性的產品研發,推動會員業務管理和業務規範;
(七)收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對市場發展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獻計獻策;
(九)開展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和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的其他職責。會員管理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經法人許可),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批准或備案進入銀行間市場從事相關業務;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為銀行間市場的從業人員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資格證書。
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按照協會自律管理規定開發新產品和從事新業務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培訓、會議和獲得協會其他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會員退會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單位會員設單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單位會員更換單位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生效,繼任單位代表將自動繼任前單位代表在協會的職務。
1、協會的經費來源:會費,接受資助和捐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2、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3、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符合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4、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5、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6、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7、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8、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10、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11、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2、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協會領導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會長、副會長及監事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分別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協會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推薦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涉及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規定包括: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註冊。
第十三條 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協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名單
會 長:中國銀行行長 李禮輝
監事長:交通銀行行長 李軍
副會長:中國工商銀行行長 楊凱生
副會長: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項俊波
副會長: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張建國
副會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高堅
副會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 穆懷朋
副會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 楊超
副會長:中信證券股份公司董事長 王東明
副會長: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黃永達
副會長:外匯交易中心總裁 謝多
副會長: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 呂世蘊
副會長:上海黃金交易所理事長 沈祥榮
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時文朝
2006年7月21日,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信證券股份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等單位在北京召開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起籌備會議,會議決定發起籌建協會。銀行間市場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與會指導。2006年8月初,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等6家機構作為發起單位代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籌備成立協會的申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06年8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協會發起籌備。
2006年8月下旬,6家發起單位代表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提出了籌備成立協會的申請。
2007年6月上旬,在徵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協會籌備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協會籌備組成立,時文朝同志任組長。籌備組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外匯交易中心、中央結算公司等7家單位指派的12名同志組成。協會籌備工作啟動。
2007年7~8月,協會籌備組組織召開了兩次座談會和兩次會員代表大會預備會,通報協會籌備工作進展情況,就協會章程、協會職能、財務預算原則、會費標準、協會負責人提名、理事和監事提名等問題廣泛聽取了市場成員意見。
2007年8月8日,經籌備組提名、主要市場成員醞釀溝通所產生的152名會員代表所組成的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共有147個會員代表參加了該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協會章程和會費標準,選舉產生了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日,協會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產生了協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協會負責人。
會員代表大會成功召開后,協會籌備組將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協會成立登記。2007年8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協會向民政部報請成立登記。協會籌備組按照有關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協會成立登記申請。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協會成立登記。
2007年9月3日,協會成立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順利召開,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行長助理馬德倫出席成立大會,協會李禮輝會長陪同周小川行長為協會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協會主要內部規章制度及協會專業委員會設置方案和秘書處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0號要求,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7年版)》文本。
2020年11月,獲評”2017至2019年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