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已行為
利已行為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直接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間接性價值;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眼前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長遠性價值;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具體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抽象性價值;
利已行為就是生命主體(動物、植物與人類)總是採取一切手段,利用一切資源,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生存規模,提升自己的生命價值,延長自己的生存壽命的過程。
研究表明,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有序化規模,也就是說,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內在動力就是“為我”或“利已”,如果主體失去了“為我”或“利已”這個內在動力,那麼,任何主體都必然會自發地滅亡,就必然會“天誅地滅”。
許多人認為“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絕對對立的。事實上,由於人類社會是一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人與人之間由於社會分工的產生而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經濟、政治與文化關係,這就必然會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價值相關性或利益相關性。也就是說,一個人的價值關係一旦發生了變化,必然會導致其他人的價值關係也會相應地發生一些變化,這種價值相關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當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價值相關性為正向時,他人的價值增長將會間接地導致自己的價值增長,因此人們常常會有意無意地去幫助他人,從而達到間接地幫助自己的目的,這就人類之所以具有廣泛的“利他”行為的內在機理。總之,“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為他”是一種特殊的“為我”,是一種間接的“為我”,是一種更為深刻、更為穩定、更為持久的“為我”。
顯然,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越高,“為我”與“為他”的價值對等性就越強,此時,人將會表現出越多的“為他”行為。例如,母子之間、夫妻之間由於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關性,因此必然會表現出很多的“為他”行為。在特殊情況下,人有時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導致自我價值的完全喪失(即犧牲),這是“利他”行為的極端狀態或極限狀態,通常是由“思維慣性”、“信仰理念”或“倫理規則”所引發的,即使如此,從更廣泛、更深層、更長遠的角度來看,這種極端狀態與極限狀態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利已”。
人的價值需要可分為溫飽類、安全與健康類、人尊與自尊類、自我發展與自我實現類等四個基本層次,價值需要的層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強,人在消費這些價值時與他人之間所產生的利益相關性就越大,就會表現出越多的“利他”行為。顯然,在一個有著密切利益相關性的社會裡,人只有表現出充分多的“利他”行為,才能贏得他人的尊敬與愛戴,其勞動能力、勞動成果和合法權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認可,而且每當自己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才能得到他人真誠的幫助,這樣,“利他”行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範圍、更長時間、更大概率、更高穩定性上達到“利己”的最終目的。
由於社會分工的大量產生,人類社會內部的利益相關性遠遠高於低等動物,因此人類社會的“利他”行為也遠遠多於低等動物。而且,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分工的廣度及深度將會進一步增加,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必然會進一步提高,社會的“利他”行為必然會進一步發展。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確定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概率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直接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間接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顯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隱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眼前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長遠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局部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整體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物質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精神性價值;
利他行為往往具有較小的具體性價值,而具有較大的抽象性價值;
也就是說,“利己”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確定性、直接性、顯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質性和具體性,容易被人們所認識;而“利他”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概率性、間接性、隱性、長遠性、整體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難以被人們所認識,需要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機遇、一定的環境條件、一定的知識(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進行認識,這就會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因此,在落後社會生產力的條件下,在較低知識層次和較低道德水準的群體里,利他行為就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