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

一種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是指,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想象競合是一種與其他犯罪形態有顯著區別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不同於單純的一罪,也與實際的數罪有所區別。想象競合與單純的一罪區別在於它實際危害了數個社會關係,觸犯了數個罪名;想象競合與實際的數罪的區別在於它只有一個行為,卻具有構成數罪的全部和完備的要件。

簡介


特徵

(1)須出於一種犯罪行為。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慣犯,牽連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徵。指次數上表現為一次的實行行為及既遂行為。
(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
即一個行為發生造成了數個犯罪結果,這數個犯罪結果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各具獨立之可罰性。但故數個結果作用在同一個對象上,仍為單純一罪,而非想象競合犯。
(3)一個主觀故意,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一罪與數罪的區分。例如:行為人明知用槍支射擊的方法故意殺人,子彈擊中被害人後又射進某博物館,損毀了國家級文物的,應認定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

處罰

對觀念的競合,“按其最重之刑處斷”。其趣旨是,觀念的競合本來是數罪,但是,因為是由一個行為進行的,在科刑上,把它們都包括在數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處斷。
關於日本刑法第54條第1項中“最重之刑”的意義,大審院的判例認為“是指應該適用其數個罪名中規定最重之刑的法條來處斷”,但是,最高裁判所認為,其中“同時也包含著不能輕於其他法條的法定刑的最下限來處斷的趣旨”。作為對“最重之刑”的實質意義的考慮,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確的。

條文


兩者關係

“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總體上都是行為人犯一罪而不是數罪,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區別在於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之間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的是“法條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的是“想象競合”。想象競合所觸犯的數個罪名沒有必然的聯繫,法條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關係。
例如:行為人用槍支射擊的方法故意殺人,子彈擊中被害人後又射進某博物館,損毀了國家級文物。行為人實施的是故意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危害了兩個社會關係,造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和損毀國家文物兩個危害後果。這是典型的“假想的數罪”,即“想象競合”。雖然行為人造成兩個以上的危害後果,在審判實踐中也只能定一個本罪,而不能定兩個罪。因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顯然是“競合犯”。之所以是“想象競合”而非“法條競合”,是因為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法條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關係。
又如:行為人為了做傢具營利而盜竊鐵路上的枕木。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盜竊鐵路枕木的犯罪行為,卻危害了數個社會關係,侵犯了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又由於行為人盜竊鐵路枕木的行為,足以造成運行中的列車發生顛覆。在該案例中,對行為人只能定一個“破壞交通設施罪”而不能定兩個罪。因為行為人只有一個盜竊鐵路上枕木的行為,雖然客觀上危害了兩個社會關係,但不能將這一個行為既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又作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重複使用。
再如:某些邪教組織犯罪,行為人通過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只有一個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但其邪教宣傳品的內容複雜,同時侵犯了不同的社會關係,觸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侮辱罪”、“誹謗罪”等數個罪名。這種情況亦屬於想象競合犯,在審判實踐中,通常選擇一個重罪罪名定罪,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

兩者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亦應注意區分“想象競合”與“結合犯”的區別。
結合犯也是危害了數個社會關係,實際觸犯數個罪名,是實際的數罪,由於立法上為了有利於打擊犯罪,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將經常發生的相互聯繫的兩個以上的犯罪結合為一個罪名。“結合犯”實施的是兩個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而“想象競合”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這是二者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如“搶劫犯”,行為人通常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以達到劫取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兩個權利。不少“搶劫犯”把殺人、傷害作為實施搶劫犯罪的手段,同時具備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有的結合犯具備牽連犯特徵,是牽連犯罪的一種特殊情況。
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即比較其所觸犯罪名規定的法定刑,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罰。“擇一重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正確把握想象競合犯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確認定被告人所犯罪名和正確裁量刑罰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