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通史
中國法制通史
《中國法制通史》是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一門基礎學科,又是史學的一門專史,作為高等學校法學教育體系中的主幹課程,它著重培養學生樹立起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法律觀,並為他們學習法學理論和部門法提供有關的歷史知識,從而加深他們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理解。
綜觀中國幾千年歷史,歷代統治者都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調節國家的經濟活動及各種社會關係,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打擊刑事犯罪,留下了極為豐富的可供後人借鑒的歷史資料。中國法制的歷史不僅悠久,而且從未中斷,因此輾轉相承,沿革清晰。由於民族的和歷史條件的不同,中國法制史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形成了不同的特點
中國法制通史全書共十卷,分別為:第一卷:夏商周 主編:蒲堅
;第二卷:戰國、秦漢 主編:塗世紅;第三卷:魏晉南北朝 主編:喬偉;第四卷:隋唐 陳鵬生;第五卷:宋 主編:郭成偉;第六卷:元 主編:韓玉林;第七卷:明 主編:張晉藩 懷效鋒;第八卷:清 主編:張晉藩;第九卷:清末。中華民國 主編:朱勇;第十卷:新民主主義政權 主編:張希坡。
中國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國,中國法制的歷史至少是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揭開序幕的,而且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展過程,以沿革清晰、內容豐富、影響深廣、特點突出而被公認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雖然囿於專制主義的束縛,但研究法制的律學家仍代有人出。至20世紀初期,清朝政府在推行"新政"的同時,下令修訂法律。當時擔任修訂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根據"參古酌今,會通中西"的方針,一方面積極引進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注意總結中國法制的歷史經驗。在這以後,出現了一批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也就是在這一段時期,日本學者淺井虎夫編寫了《中國法典編纂沿革史》、東川德治編寫了《中國法制史研究》等著作。綜觀陳顧遠、楊鴻烈等人撰著的中國法制史,雖然搜集了豐富的資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還未能科學地分析中國法制的歷史現象,得出應有的規律性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創建了以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的中國法制史學,成為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等政法院校必修的一門基礎課,它的任務就是揭示中國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演變的規律,總結歷史的經驗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初創的中國法制史學也遭受了巨大頓挫。如果說30年代漢學的中心一度在德國,那麼60-70年代研究中國法制歷史最活躍的並不是中國。
粉碎"四人幫"之後,中國知識界迎來了學術研究的春天,法學戰線也開始了新的進軍。1979年9月在長春成立了中國法律史學會,我向學會提出了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專著的設想。當時深深感覺到以中國為搖籃的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卻落後於其他國家和地區。外國學者熱心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值得歡迎的,對他們的成果應予重視。但我們自己更應感到肩上擔子的份量,激起奮發圖強的雄心。30年代我國愛國的歷史學家為了奪回漢學中心,曾經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學家。今天面對尖銳的挑戰,如果我們只滿足於前人的成果,甚至讓我們的後代向外國學者學習中國法制史,豈不是一種罪過!因此,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是時代的需要,法制建設的需要,是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
不僅如此,在悠久的中國法制歷史中,凝聚著治國理政的豐富經驗和智慧,集中體現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儘管時移勢易,滄桑變換,但其中依然蘊藏著產生新智慧、創造新經驗的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不容割斷,也不能割斷,研究歷史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現實提供借鑒。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中國法制史學,不僅要科學地說明中國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制的性質,揭示其固有的規律,而且要批判地吸取前人的經驗,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的法制服務。
為了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我在會上提出了以下幾點設想:
首先,要解決與建立科學體系有關的一些問題。
(一)嚴格審定研究的對象和研究的範圍,改變過去存在的對象不清、內容龐雜的傾向。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決定了它不應泛論國家制度的各個方面,而應著重研究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質、特點及其司法活動。
(二)把法律的內容、法制的變遷與同一時代的經濟基礎、階級結構的變化有機地揉合在一起,藉以闡明其內在聯繫和相互關係,作出符合歷史真實的科學評價。
(三)不僅要從典章文獻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還要從國家活動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質與規律。
(四)研究法制史也要見人物、見思想,這不僅有助於了解法制本身,還可以從中看到法制發展的思想動因、時代的特徵和階級的意向。
其次,要以堅實的專題研究為基礎。
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是一項艱巨的科學研究工作,它的完成不僅會贏得國內法學界、史學界的重視,也將為世界法史學者所矚目。因此,它應該代表我國對中國法制史研究的水平,反映出國內外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編寫中國法制通史
(多卷本),需要在全面規劃、統籌安排之下,積極開展專題研究。我針對中國法制史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特點,提出研究以下十個問題:(1)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具體途徑;(2)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來螺旋上升的基礎、歷史作用與深遠影響;(3)儒家
(包括宋明理學家)提倡的綱常名教對於立法與司法的影響;(4)以保障家長統治權為中心的家法、族規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成因與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6)法治、人治、禮治、德治的相互為用;(7)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司法管轄的深入,對鞏固統一多民族國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書吏對訴訟的操縱;(9)西方資產階級法制的影響及其在中國的變異;(10)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道路和特點;等等。
再次,要大力發掘、整理、編纂中國法制史料,包括地下文物、社會習慣調查、歷史檔案、私家筆記、檄文、告示、口號、規約、教義、軍律等等。在浩翰的中國法制史料中,有些需要辨偽、審定,有些需要酌加註釋,因而也是一項不可等閑視之的科研工作。如果從甲骨文中有關法律問題編起,可以想見其卷膚的浩繁。因此,必須組織力量,通盤規劃,分工合作,積極落實。這項工作對於編寫中國法制通史
(多卷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最後,建議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的規模,從中國法制起源到新中國成立止,共十卷,五百萬宇。
以上設想得到與會同志一致贊同,並切盼儘快落實。1980年1月,我主持召開了第一次編寫會議,出席二十餘人,這二十餘人也就是當時從事中國法制史教學研究的全部人數,經過三天討論,明確了編寫中的許多細節問題,但同時也認識到無論人力、財力、研究的基礎、資料的狀況,都不具備立即開展這一浩大工程的條件,只能推遲,以侯條件成熟。
1985年春召開了第二次編寫會議,時隔五年,情況有了顯著改善。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被列入國家七五科研規劃並得到
不資助,研究力量也已有了迅速地充實。在這次會上確定了總主編和各分卷主編:明確了計劃要求和出版事宜。
由於這是一項艱巨的科研工程,難度很大,七五規劃期內未能完成,經過有關機關審定再次納入八五規劃,這期間又面臨學術著作"出版難"的問題,直至1995年僅出版了兩卷。現在,中國法制通史
(多卷本)共十卷,已經全部問世。其中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體系諸法並存、民刑有分的認識,各卷分別撰寫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經濟法律、刑事法律、訴訟法律等。同時也根據中華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頭和少數民族的貢獻,加強了有關的論述。
十幾年來有些編委已經退休,有些由於某種原因已無暇從事這項工作,有一位主編已經謝世,但是這套宏篇巨著畢竟問世了。一大批年青的研究者成長成熟了,他們成為重要的撰寫力量。在這裡,特別需要感謝法律出版社的領導同志,他們以極大的魄力,將這十卷書一併推向社會,這是為發展中國法制史學、弘揚傳統的法律文化、繁榮社會主義的法苑,作出的巨大貢獻。我謹代表全書撰稿人表示深摯的謝忱。
十卷本的中國法制通史出版了,了卻同志們』樁心愿,但研究工作正未有窮期,我們要在聽取讀者的批評建議之後,思考著如何在再版中改進提高,我們要持之以恆地為中國法制史學的興旺發達而夙興夜寐,極盡綿薄。
第一卷:夏商周 主編:蒲堅
緒言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一節 古今法律起源說述評
第二節 氏族戰爭與“刑始於兵”
第三節 考古資料與法律起源
第四節 中西法律起源比較
第五節“刑”、“法”、“律”字演變及其含義
第二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行政法律規範
第三節 刑事法律規範
第四節 軍事法律規範
第五節 經濟法律規範
第六節 司法機構
第七節 禮制的形成
第三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行政法律規範
第三節 刑事法律規範
第四節 軍事法律規範
第五節 經濟法律規範
第六節 司法制度
第七節 禮制的發展
第四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卷:戰國、秦漢 主編:塗世紅
緒言
第一章 戰國時期的法律文化背景與變法概況
第二章 戰國時期各國政權的確立與封建
第三章 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和法律形式
第五章 秦朝的行政法規
第六章 秦朝的民事法規
第七章 秦朝的經濟法規
第八章 秦朝的刑罰體系
第九章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兩漢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
第十一章 兩漢時期的法律載體
第十二章 兩漢時期的行政組織法
第十三章 兩漢時期的官吏管理法
第十四章 兩漢時期的民事與經濟法律
第十五章 兩漢時期的刑罰體系與刑法原則
第十六章 兩漢時期的司法組織
第十七章 兩漢時期的管轄制度
第十八章 兩漢時期的訴訟程序
第十九章 兩漢時期的監獄制度
附: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三卷:魏晉南北朝 主編:喬偉
緒言
第一章 曹魏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蜀漢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東吳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西晉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東晉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十六國統治區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劉宋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南齊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南梁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南陳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北魏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北齊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北周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四卷:隋唐 陳鵬生
緒言
第一章 隋朝的立法概況和立法思想
第二章 隋朝法律的基本內容與特徵
第三章 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四章 從“開皇之治”到隋末法制的崩潰
第五章 唐朝社會及其立法思想
第六章 唐朝的立法
第七章 唐朝的刑事法律
第八章 唐朝的行政法律
第九章 唐朝有經濟法律
第十章 唐朝有民事法律
第十一章 唐朝的婚姻家庭法律
第十二章 唐朝有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唐朝法律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第十四章 五代的立法概況
第十五章 五代法律的基本內容與特點
第十六章 五代的司法制度
第五卷:宋 主編:郭成偉
緒言
第一章 立法思想與立法活動
第二章 行政法律
第三章 民事法律
第四章 經濟法律
第五章 刑事法律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遼金法律制度
第六卷:元 主編:韓玉林
緒言
第一章 元朝法制概述
第一節 蒙古汗國的法律
第二節 元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和法典編纂
第三節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點
第四節 對元朝法制的評價
第二章 元朝的行政法律規範
第一節 行政體制
第二節 行政官吏
第三節 官吏銓選
第四節 行政(公務)活動規程
第五節 各類行政管理
第六節 行政監察
第七節 官吏考課(考績)與獎懲
第三章 元朝的刑事法律規範
第一節 刑事法律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及適用
第三節 罪名(甲)
第四節 罪名(乙)
第五節 罪名(丙)
第六節 罪名(丁)
第七節 刑罰制度
第四章 元朝的經濟法律規範
第一節 土地制度
第二節 賦役制度
第三節 財政金融制度
第四節 造作管理
第五節 市易管理
第六節 倉庫管理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法律規範
第一節 物權
第二節 債
第三節 婚姻
第四節 家庭
第五節 繼承
第六章 元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元朝司法制度的創建與發展
第二節 機構與管轄
第三節 告訴制度
第四節 審判及審判監督
第五節 證據原則及檢驗規則
第六節 民間的治安、教化和調解活動
第七節 監獄管理與獎勵平反
第七卷:明 主編:張晉藩 懷效鋒
緒言
第一章 立法概況
第一節 立法思想
第二節 立法活動
第三節 立法解釋
第四節 立法權的行使
第五節 立法編纂技術的運用
第二章 行政法律
第一節 行政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皇室立法
第三節 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節 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第五節 職官法
第六節 監察立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
第一節 民事主體與民事客體
第二節 物權
第三節 債
第四節 婚姻家庭與繼承
第四章 經濟法律
第一節 農業法制
第二節 土地法制
第三節 商事法制
第四節 手工業法制
第五節 貨幣法制
第六節 賦役法制
第五章 刑法
第一節 刑法的淵源
第二節 刑事政策
第三節 刑法原則
第四節 刑法中的罪名類別
第五節 刑法中的刑名
第六節 刑法的實施及其特點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機關及管轄
第二節 訴訟制度
第三節 審判制度
第八卷:清 主編:張晉藩
緒言
第一章 清入關前統治者的法律思想與立法概況
第一節 統治者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 立法概況
第二章 清入關前行政法律
第一節 確認行政等級制度
第二節 確定八旗及六部二院的職掌
第三節 官吏用與考核
第三章 清入關前民事與經濟法律
第一節 所有權
第二節 編丁的身份和義務
第三節 債權
第四節 婚姻、家庭與繼承
第四章 清入關前經濟法第
第一節 加強對市場的管理
第二節 收國家統管對外貿易
第三節 保護農業生產
第五章 清入關前刑法
第一節 政治性犯罪
第二節 一般刑事犯罪
第三節 經濟犯罪
第四節 刑罰
第五節 科刑原則
第六章 清入關前軍律
第一節 關於行軍宿營
第二節 關於按汛擊敵,協同作戰
第三節 關於“戒殺、戒淫”
第四節 關於俘獲的分配
第五節 關於甲胄、軍器、馬具的管理
第六節 以軍律部勒圍獵活動
第七章 清入關前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機關的演變
第二節 訴訟
第三節 審訊
第八章 順治、康熙時期的行政法
第一節 完備行政立法
第二節 確立中樞機構
第三節 劃定六部職能
第四節 強化司法監察機器
第五節 系統規劃地方行政體制
第六節 確立文官制度
第九章 順治、康熙時期的民事經濟法律
第一節 土地立法
第二節 賦役法
第三節 工商立法
第四節 漕運及其立法
第五節 清初民事經濟立法的基本特點
第十章 順治、康熙時期的刑法
第十一章 順治、康熙時期調整民族關係的法律
第十二章 順治、康熙時期社會流行的宗族法
第十三章 順治、康熙時期的涉外法律
第十四章 順治、康熙時期的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行政法
第十六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民事經濟立法
第十七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刑法
第十八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民族立法
第十九章 雍正、乾隆時期中央政府對宗族法政策的轉變
第二十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涉外法律
第二十一章 雍正、乾隆時期的司法制度
第二十二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行政法
第二十三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民事和經濟立法
第二十四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刑法
第二十五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民族立法
第二十六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國際法
第二十七章 嘉慶、道光時期的司法制度
第九卷:清末。中華民國 主編:朱勇
緒言
第一章 鴉片戰爭與中國主權的喪失
第一節 鴉片戰爭前的中國和世界
第二節 鴉片戰爭后中國主權的喪失
第二章 太平天國法律
第一節 太平天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變化
第二節 《天朝田畝制度》中的土地法令
第三節 刑事法令
第四節 婚姻法令
第五節 經濟法令
第三章 清末制度
第四章 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第五章 清末行政法
第六章 清末民法
第七章 清末經濟法
第八章 清末刑法
第九章 清末司法制度
第十章 三民主義政綱與創建中華民國方略
第十一章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與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參議院法》
第十四章 南京臨時政府行政法規
第十五章 南京臨時政府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臨時政府修訂法律情況概述
第十七章 北洋政府憲法
第十八章 北洋政府國會
第十九章 北洋政府刑法
第二十章 北洋政府民法
第二十一章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第二十二章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政權建設
第二十三章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主要立法活動
第二十四章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司法制度
第二十五章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原則與立法活動
第二十六章 南京國民政府憲法與政權體制
第二十七章 吸收西方經驗、保貿民族傳統的法律制度
第十卷:新民主主義政權 主編:張希坡
緒言
第一章 中國共產黨的早期革命綱領和上海臨時市政府的施政綱領
第二章 工農運動中產生的革命政權組織
第三章 工農運動中的行政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四章 新民主主義勞動法的產生
第五章 工農運動中的土地改革綱領和減租減息政策
第六章 工農運動中的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改革
第七章 工農運動中的經濟管理法規
第八章 工農運動中的刑事法規
第九章 工農運動中的司法機關和訴訟制度
第十章 紅色政權的建立和新民主主義法制的初創
第十一章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第十二章 蘇維埃制度的確立和政權組織法規的創製
第十三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選舉法規
第十四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行政法規
第十五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戰時動員法規
第十六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土地法規
第十七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勞動法規
第十八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婚姻法規
第十九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財政經濟法規
第二十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刑事法規
第二十一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訴訟制度
第二十三章 工農民主政權的新型監所制度
第二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建立與抗日民主法制的發展
第二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施政綱領和保障人權條例
第二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政權組織法
第二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選舉法規
第二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行政法規和精兵簡政
第二十九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戰時動員法規
第三十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土地法規
第三十一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勞動法規
第三十二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婚姻和繼承法規
第三十三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財政經濟法規
第三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刑事法規
第三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訴訟法規
第三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人民調解法律制度
第三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權的獄政制度
第三十九章 解放區人民民主法制的發展
第四十章 解放區人民政權的憲法性法規
第四十一章 解放區的政權組織法
第四十二章 解放區的選舉法規
第四十三章 解放區的行政法規
第四十四章 解放區的戰時動員法規
第四十五章 解放區的土地法規
第四十六章 解放區的勞動法規
第四十七章 解放區的婚姻和繼承法規
第四十八章 解放區的城市房屋法規
第四十九章 解放區的經濟管理法規
第五十章 解放區的刑事法規
第五十一章 解放區的司法機關
第五十二章 解放區的訴訟制度和人民調解制度
第五十三章 解放區的獄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