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君封臣制

中世紀西歐國家的統治方式

封君封臣制度中,最為關鍵的是封土。最初封臣和封土並非一一對應。封君有保護封臣生存的義務,一開始是通過請封臣回家中宴請,或者賞賜封臣實物來表現;但是隨著戰爭的擴大,這種報酬開始無法維持,封君所需的封臣人數上升,報酬方法也開始改變,以賜予人們相應的土地使其獲得生存這一手段來維繫雙方之間關係,這一做法很快流行。最初分封的土地稱為“采邑”,在墨洛溫時期已經存在;到了查理·馬特時期,由於開始和阿拉伯作戰,於是大規模的封臣。同時“采邑”也開始變為封土,獲得封土的條件逐漸以軍事義務為主旨而固定下來。

基本簡介


從理論上來看,封君對土地擁有所有權,而封臣只有使用權,而且在死後必須歸還。但現實與之大相徑庭,封君很少能夠真正收回土地,因為多層分封的關係,使得封臣封君之間彼此關係錯綜關聯,而且土地零散,如果封君要收回土地則容易形成戰爭關係。所以,封土實際上變為可以繼承、可轉讓、可買賣的私人財產。
(歐洲中世紀有句諺語說:“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這反映了封君封臣制的從屬關係:層層分封,依次互為主從。這種從屬關係只存在於上下相鄰的貴族等級之間,不能越級從屬。)
而在中世紀,封君封臣的關係一旦形成,雙方就形成了義務關係,因此,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中世紀“封建制”。

四大義務


消極義務

就是不必做什麼便可以保證的義務。主要有:無害,即不能加害封君的身體;安全,保證封君安全,不能疏忽於防衛,不能背棄責任;尊敬、正直,不能在司法審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譽的事情;有用,不應該在財產關係上傷害封君;輕鬆,不能設置障礙,要讓封君能輕鬆完成任務;可行,讓封君完成能夠完成的任務

積極義務

包括:服軍役,身為封臣應該隨時應召軍事任務,其核心任務主要是防衛性的工作,一直應該維持到敵人退卻;而進攻性侵略,一次只能服役40天左右。所有的軍役裝備均由封臣自備。金錢上的資助,這一內容廣泛,比如封君情況緊急時給予金錢支持(也就是贖金),封君兒女授騎士禮、出嫁的排場費用,以及封君出行時的費用。勸告,提出種種意見,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斷,而且事無巨細得一一過問。

保護義務

即封臣如果處於危險中,封君必須出面相救;或者封臣陷入官司糾葛中,封君應該為封臣在法庭上討回公道。

維持義務

就是維持封臣的生計,所以封土成為這一義務的主流。
這一制度的不平等性是十分明顯的。但當時,從下至上,這一不平等是共通的:因為出於個人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且當時法律系統的缺乏,都使得中世紀註定只能以此種方式來維持社會的安定性。而且,中世紀的經濟關係,也註定只有進行依附才能得到土地,所以人們都願意加入這一制度,成為社會"鏈條"中的一環。形成這種觀念的不平等、不自由與命運無關,和人們的生活質量也無關,因為大多數人都認同這種關係;相反的,自由、平等反而使人們在中世紀無法生存。

主要儀式


而封君封臣之間要結成這種關係,還要通過種種儀式,其中有三個最為常用和明顯:
一、合掌禮,就是將手放入封君的手中,代表願意依附封君,成為其封臣。
二、親吻禮。
三、臣服禮。願意效忠的人要脫帽、下跪、解下武器,雙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之中,並說:主人,我是您的人了。“然後,封臣把手放在《聖經》上起誓,表示效忠與他的主人。這種宣誓模仿教會的儀式,表示結成關係的神聖性。
在一定程度上,封君封臣制是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的替代品,這一制度使得社會連成一個整體,有了某種秩序,從上到下形成了所謂責任的“鏈條”。由於有效忠關係、經濟聯繫,使這種關係十分緊密,雖然會造成權利的分散,但確實給地方上帶來了安定,並通過配合莊園的生產制度,形成了一個很有序的社會。
西歐封建制度的重要內容。11世紀時,西歐封建主之間普遍結成封君封臣關係。為締結這種關係有了教以前更為規範的一是。即行臣服禮和宣誓效忠。封臣對封君承擔許多義務:
一、為“效忠”
二、為“幫助”
三、為“勸告”
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主要是“保護”和維持“封臣”,不得傷害後者的榮譽、財產和生命。封君封臣關係與重大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利息相聯繫。

主要差異


基礎不同

先秦時期的分封制大多具備著兩個基礎,一是與王室有較近的血緣二是有較大的功績。這些具備了,就封給一個適當的爵位,然後指給一塊地建國,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國內部的等級爵位不算)者互不從屬(當然戰國的幾個新興諸侯是用政治軍事的方法取得的實權)。而歐洲的封建領主,往往是通過武力、聯姻、繼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後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級領主,獲得爵位。

從屬關係差別較大

先秦的分封制是層層隸屬,從禮制上講,諸侯效忠於天子,大夫效忠於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與天子,即效忠於上級的上級直至天子,周天子對全國的土地擁有最高的所有權,而諸侯們只有使用權。而歐洲各級封建主之間只效忠於其直接上級,隔級之間無單向度的效忠關係,這也正是歐洲很多君主無法調動國內的騎士的原因。

繼承不同

先秦的土地繼承是嚴格按照宗法家族制的男系繼承,女系及外戚無權繼承,而且理論上講諸侯的繼承都要受到王室的節制,王室有權否認繼承(實際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諸侯的喪事和爵位繼承都要通報王室)。而歐洲雖然有著更加嚴格的長幼制度(即長子繼承全部,幼子什麼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級分封),但在繼承權上相當松,女兒有繼承權,外戚也有繼承權,這就造成了大諸侯跨國領有土地、同時從屬於兩個上級領主、繼承糾紛國際化等情況的產生。

緊密程度不同

先秦諸侯只能從屬於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討伐。等級森嚴,一成不變。而歐洲效忠關係十分鬆弛和自由,沒有嚴格的宗法與分封制度。等級也有可能隨著國力的改變而改變。

貢賦制度不同

先秦的貢賦制度其政治意義遠勝於經濟意義。諸侯貢賦為各地方物,代表這方土地屬於天子。其貢獻之物多為軍事和祭祀物資,內容以林、獵、漁、礦為主,偶有穀類,也主要用於祭祀,如黍、椒(豆子)、麥、稻等。《左傳·僖公四年》記載管仲伐楚時借口“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這個問題。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領地,公卿又各有專門的采地,如周、召、單等,這些並不依靠諸侯,因此從經濟上來說諸侯與天子之間並無從屬關係。而歐洲各級封建領主之間的供賦更像是租稅,經濟意義十分明顯。內容以農牧產品為主。封建領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農民的地租和下級領主的供賦來維持的。領主之間主要是經濟從屬。